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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楚政通[2008]38号
【颁布时间】 2008-04-30
【实施时间】 2008-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73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楚雄州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十二项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制度,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正确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从2008年5月1日起实行。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依法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对外公开范畴。
  
  对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进行审核并说明理由,报同级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三)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四)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 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审批事项、服务事项及相应办事程序等;
  
  4.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乡镇文化站)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材料。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依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并具体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 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事程序、联系方式、举报办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2. 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 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工作部署;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工作安排,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活动;
  
  5. 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
  
  6.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7.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 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9.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0.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情况和处置情况等;
  
  13.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七)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2.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标准、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4.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收入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八)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三农”政策的情况;
  
  2.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批准情况;
  
  4.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标准、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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