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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昌州政办发[2008]58号
【颁布时间】 2008-04-29
【实施时间】 2008-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93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昌吉回族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村镇供水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昌吉州行政区域内村镇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包括:
  
  1.3.1 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1.3.2 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1.3.3 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化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破坏。
  
  1.3.4 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
  
  1.3.5 因人力破坏引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在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分级建立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建立相应应急责任机制。
  
  1.4.3 统筹安排,分工协作原则。以本级人民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
  
  1.4.4 快速反应,有效控制原则。突发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小组要快速作出反应,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2.等级划分
  
  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2.1Ⅰ级供水安全事件
  
  Ⅰ级供水安全事件包括:
  
  2.1.1 因供水水质不达标、或人为破坏等原因致使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水质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
  
  2.1.2 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致使4个以上乡级水源地取水中断。
  
  2.1.3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4个以上乡级水源地取水中断。
  
  2.2Ⅱ级供水安全事件
  
  Ⅱ级供水安全事件包括:
  
  2.2.1 因供水水质不达标、或人为破坏等原因致使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因水质污染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2.2.2 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造成2个以上、4个以下乡级水源地取水中断。
  
  2.2.3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2个以上4个以下乡级水源地取水中断。
  
  2.3Ⅲ级供水安全事件
  
  Ⅲ级供水安全事件包括:
  
  2.3.1 因供水水质不达标、或人为破坏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25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因水质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2.3.2 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造成1个乡级水源地取水中断。
  
  2.3.3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1个乡级水源地取水中断。
  
  2.4Ⅳ级供水安全事件
  
  Ⅳ级供水安全事件包括:
  
  2.4.1 因供水水质不达标、或人为破坏等原因致使3人以下死亡,或25人以下中毒,或因水质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
  
  2.4.2 因供水工程水源供水不足,造成一个或多个行政村水源地取水中断。
  
  2.4.3 因自然灾害或水源地水质污染造成农村,造成一个或多个行政村水源地取水中断。
  
  3.应急预案体系
  
  3.1应急预案体系划分
  
  3.1.1 自治州应急预案:州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完成州级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3.1.2 县市应急预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完成本地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州人民政府和州水利局备案。
  
  3.2应急机构及职责
  
  州、县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
  
  3.2.1 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机构
  
  成立昌吉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马雄成自治州副州长
  
  副总指挥:陈勇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郭文才州水利局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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