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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2.2.8 应急送水及供水监察工作部职责: (1)由应急送水小组负责在进入应急供水状态时,合理调配洒水车等车辆为偏远地区或其他需送水区域送水,其中每个县市区确保有四辆以上的洒水车用于送水,消防车作为机动备用。 (2)由供水监察小组负责对应急状态下限制用水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防止出现与居民生活用水抢水的现象。 3.2.2.9 善后处理工作部职责: (1)负责死者善后工作及死者家属安抚等工作。 (2)负责对受灾家庭生活救济。 (3)负责通过媒体向村(居)民公告应急状态及采取的各种措施,做好应急状态下节约用水的教育宣传。 3.2.3 县市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工作职责 (1)负责拟定本县市供水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 (2)掌握本县市供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故情况。 (3)负责本辖区内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指挥协调本县市供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2.4 供水单位应急机构工作职责 负责制订本单位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4.预防和预警 4.1监控机构 州水利局负责全州村镇供水安全事故的监测、检 查、预警工作,设立并公开供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0994-2342117),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州政府及上级领导机构报告。 各县市应急供水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供水安全事故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 4.2监测信息 4.2.1 污染信息。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水污染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向县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Ⅱ级及以上水污染事故由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办公室在事件发生或得知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并在此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同时启动《昌吉回族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州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得到事件报告的第一时间,要立即电话报告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时严格按照应急管理信息报送规程,迅速电话报告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和自治区供水安全主管部门,并在此后2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领导、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供水安全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事件基本情况。 4.2.2 供水工程信息。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辖区内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等事故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向县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要按照应急信息报送的要求和时限,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应急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要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向自治区有关部门上报的应急管理信息,必须经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理领导审签。 5.应急响应 5.1总体要求 出现供水安全事件,供水单位要在1时内向上一级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当地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办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置;各级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在获取信息后,要在1时内向上一级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当地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对应全州村镇供水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四级。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州Ⅱ级以上供水事件的指挥调度。各县市供水安全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村镇供水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 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预案随之自行启动。 5.2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大供水安全事件(Ⅰ级)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 特大事件发生后,县市应急机构和供水单位要立即向自治州应急管理办公室和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州应急管理办公室和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事件报告的第一时间,向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电话报告基本情况,并在2小时内,将州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签后的应急信息报告自治区相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