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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昌州政办发[2008]58号
【颁布时间】 2008-04-29
【实施时间】 2008-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93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6.4物资保障。各级领导机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由当地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
  
  6.5医疗卫生保障。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应急领导机构要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6.6交通运输保障。交通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6.7治安维护。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6.8技术保障。要建立村镇供水安全应急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并加强对分散供水户的技术指导和宣传。
  
  7.后期处置
  
  7.1调查与评估。供水安全应急终止后1周内,供水单位和乡镇、县市、州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应分别向上级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应急领导机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7.2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水利部门负责技术支持,并根据需要报自治区政府援助。卫生部门加强对水质的监测,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才能恢复供水。
  
  7.3奖励与责任追究。州、县市、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参加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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