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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昌州政办发[2008]58号
【颁布时间】 2008-04-29
【实施时间】 2008-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93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供水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组织指挥应急救援抢险。
  
  自治区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配合自治区工作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决策、指挥和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区、州工作组需出事故现场的,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安排专人在事件发生地岔路口引领道路。
  
  5.3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供水安全事件(Ⅱ级)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重大事件发生后,县市应急机构和供水单位应立即向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在自治州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将情况报告州应急管理办公室,并立即赶赴事件现场,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组织指挥应急救援抢险。
  
  自治区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配合自治区工作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决策、指挥和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5.4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供水安全事件(Ⅲ级)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
  
  较大应急事件发生后,县市应急机构和供水单位应立即向县市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县市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自治州应急指挥机构。同时,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事故处理完毕,由县市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报区、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备案。
  
  5.5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性供水安全事件(Ⅳ级)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预案。
  
  一般性应急事件发生后,农村供水单位或相关村组应立即向乡镇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置,在县市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乡镇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市应急指挥机构。同时,迅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做出应急工作部署,并立即启动Ⅳ级应急预案,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农村供水单位或村组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事故处理完毕,由乡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报县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备案。
  
  5.6应急处理
  
  供水安全事件发生,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州、县市、乡镇政府要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5.6.1 抢险救灾。在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5.6.2 医疗救护。事故发生地应急机构要地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5.6.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出现应急事件后,州、县、乡镇、供水单位应急机构应与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及早恢复供水。
  
  5.6.4 信息发布。突发村镇供水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自治州应急供水指挥部办公室在自治州电视台发布。
  
  5.6.5 恢复供水秩序。当供水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证时,当地应急领导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并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秩序。
  
  6.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自治州人民政府成立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供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保障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6.2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电信部门要保障通讯线路的畅通。
  
  6.3资金保障。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村镇供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列入自治州级财政预算。有关县市、部门需要申请调用村镇供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时,将申请报告报自治州应急供水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呈自治州应急供水指挥部总指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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