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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其它有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和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的需要,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3应急救援适用单位 3.1旅行社 (1)成立安全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制定组团、接团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2)旅行社要与游客和租用的旅游车辆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安全生产等工作责任。 (3)加强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所有导游人员要熟悉安全救援常识、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4)选择符合安全运营标准和要求的车辆为旅游团队服务。 (5)对开展特殊旅游项目的活动,事前必须制定好各项应急救援方案和措施。 (6)带团导游人员要随时向旅游者提醒安全注意事项,旅途中遇突发安全事件要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向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2旅游星级饭店 (1)成立安全和应急救援领导机构。 (2)认真做好消防、治安、卫生、防疫工作和各种紧急救援的物质准备工作。 (3)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熟悉安全防范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护常识。 (4)所属的餐厅、厨房、商场、舞厅、酒吧、咖啡厅、洗浴中心、美容美发厅等场所卫生防疫要达标,加强值班制度和卫生消毒制度。 (5)坚持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监控,配电房、水泵房、消防和安全监控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操作规程。 3.3旅游景区(点)及其游乐场所 (1 )制定旅游景区(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安全和应急救援领导机构。 (2)制定并公示各类特种设备的游客须知、安全承诺书。 (3)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检查,按期向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设备检验,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 (4)景区(点)在旅游黄金周期间,要加强警力及客流量控制,并做好重点时段的游客分流疏散工作。 (5)景区在受到不利天气等自然灾害影响或重大主客观条件、事件影响,不利于游客参观时,要适时进行关闭,停止接待工作。 (6)加强对全体员工进行旅游安全应急救援培训,提高救护技能。 4运行机制 4.1预警发布 (1)建立健全市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各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地区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通过媒体或其它有效手段发布本地区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 (2)适时发布旅游警告。市旅游局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和县(市)、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经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适时向全市发出相关的旅游警告。 (3)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后,有关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执行24小时值班和带班制度,并及时通知所属区域的相关旅游企业,保持联络畅通,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救援队伍随时待命出发,同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项救援处置的准备工作。必要时,停止旅行社在自然灾害可能发生地区及其影响地区的旅游活动,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尽一切可能疏散安排好游客和相关旅游企业的职工。 4.2信息报告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导游人员和旅游场所工作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发地点、时间、性质、伤亡人数、伤亡人的性别和国籍、组团社和接待社、事件基本过程和原因、现行处理情况和采取的主要措施、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码等。 (2)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政府和市旅游局报告。 (3)市旅游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门总指挥和省旅游局,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做出完整书面报告。 (4)对于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市旅游局接到报告后除按规定上报外,应督促全市各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餐饮场所的检查,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5)涉及入境游客人伤亡(中毒)事件,旅游团所属旅行社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市旅游局和地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报告所在地外侨办。 (6)本市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在市外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其所属旅行社在第一时间报告组团社所在地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旅游局。市旅游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门总指挥和省旅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