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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事发地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领导人员协助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组织抢救,检查团队用餐场所,查明毒源,采取相应措施,做好事故人员亲属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安抚工作。 (3)市旅游局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旅游局。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发展情况适时启动本预案。 (4)在新乡辖区外,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性疫情或确诊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卫生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团旅行社及其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市旅游局报告。市旅游局按照市领导和上级旅游局的要求,派员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5.2.2.3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团旅行社和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抢救,做好事故人员亲属的安抚工作。在积极采取救援外,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等情况,并将有关情况立即向市旅游局报告。 (2)市旅游局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旅游局。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发展情况适时启动预案,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3)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游团组织者应当在当地政府统一指挥下,按照活动应急预案要求,配合做好疏导游客、维持现场秩序、提供救援,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5.2.2.4 国(境)外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在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行社领队要及时向所属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并通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接待旅行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同时接受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5.3信息发布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实行审核制。特别重大、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按《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较大以下(含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5.4应急结束 根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市应急指挥部依照权限,适时解除旅游警告,停止执行本预案。 5.5善后处置 市、县(市、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清理工作,消除隐患,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5.6调查与评估 重大以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由省旅游局组织评估。较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一般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评估,并将结果及时上报。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24小时值班的手机或小灵通,并向社会公布号码。导游在带团期间,其手机应24小时开机保持通信畅通。市旅游局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电话:0373-3079566(工作时间)、3079128(工作时间)、3 079160(节假日和晚上)传真:3079128)。 6.2交通保障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各旅游企业要做好应急救援车辆及相关救援物资的准备,救援时,优先保障救援人员的使用。市、县(市、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做好相关救援车辆及相应物资的协调工作。 6.3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各旅游企业应制定应急资金保障措施、使用办法和管理、监督制度,在统筹兼顾各项支出时,应确保应急经费的支出。 6.4人员保障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旅游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确保能够及时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教育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含互联网)开展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常识的宣传教育,导游在带团期间要加强对旅游者的应急预防常识教育和提示,提高广大旅游者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并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号码。 7.2培训及演练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有关旅游企业和导游的培训,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及演练,提高旅行社、有关旅游企业和导游的应急处置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