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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08]81号
【颁布时间】 2008-04-28
【实施时间】 2008-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01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在省、市政府和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在市政府领导下,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及县(市、区)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县(市)、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启动其应急预案,在同级政府领导下,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市应急指挥部及时派人指导事发地县(市)、区处置,并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2紧急处置
  
  5.2.1 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当事故发生在新乡市辖区内时,导游人员和旅游场所工作人员应立即拨打120和110请求紧急救援,同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市旅游局。
  
  (2)旅游场所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以最快的速度赶赴事故现场,在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组织指挥下,展开抢险救援行动,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3)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在立即报告同级政府的同时,其领导应当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紧急救援,组织现场人员开展现场施救,将伤员迅速送往就近医院治疗或根据伤情需要经所在地医院紧急处置后转送医疗条件更好的医院实施救治。
  
  (4)市旅游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并根据发生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结果请求启动本预案或指导县(市)、区启动预案,委派调查小组赶赴事故现场督促指导和协调做好营救工作,组织展开现场调查,及时了解核实事故情况,切实抓好市领导对事故报告批示的贯彻落实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同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旅游局。
  
  (5)事故发生在新乡市辖区以外的,本市派出的导游人员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及120、110报告,请求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实施救援,并利用最便捷的通信方式将事故发生情况、救援情况及后续工作进展情况上报本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市旅游局按照市领导或省旅游局的要求,派员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有关工作。
  
  5.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5.2.2.1 突发重大传染性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在新乡辖区内,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性疫情时,随团导游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排,同时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本旅行社报告,提供团队的具体情况。事发地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市旅游局报告。
  
  (2)事发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积极协助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住宿的旅游饭店的消毒防疫工作和旅游者的安抚、宣传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若卫生防疫部门做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做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市旅游局报告,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3)在经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例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当适时启动本预案,指挥和领导各成员单位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根据需要,按照团队的行程路线,在本市范围内督促该团队所经过地区做好相关的消毒防疫工作。同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旅游局。
  
  (4)本市旅游团队在新乡市辖区外行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性疫情或确诊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卫生防疫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团旅行社及其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市旅游局报告。市旅游局按照市领导和上级旅游局的要求,派员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5.2.2.2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在新乡辖区内,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卫生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团旅行社及其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事发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市旅游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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