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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广泛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认真贯彻计划生育、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消除性别歧视为重点,深入开展全民宣传倡导,增强社会性别平等意识,营造男女平等的良好社会氛围、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引导人们树立“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生男生女一样好”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消除歧视性别的经济、社会、文化制度等方面的不利因素,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工作机制,贯彻同等优先的原则,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幸福工程”和“春蕾计划”等社会公益活动,对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给予奖励,在扶贫济困、慈善救助、贴息贷款、就业安排、项目扶持中对计划生育女儿户予以倾斜。鼓励男到女家落户,依法保护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等权益。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加强对终止妊娠手术和相关专用设备、药品的监督管理,建立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完善执业资格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以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探索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出生性别监控系统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综合监管制度。实施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把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科学考核。把降低二孩、多孩出生性别比作为工作重点,完善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科学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工作过程的评估和责任考核。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县(市、区)要开展专项治理。 (五)建立管理服务新体制,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 加快建立和完善以流入地管理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协调配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大力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大力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各项维权活动。强化对流动人口的人文关爱,实行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与现居住地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务,同等享受基本项目的免费服务,做到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合法权益。加强部门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综合协调,推进跨区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协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区域协作制度和部门合作制度。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按照常住人口规模配备专(兼)职管理和服务人员。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流入地各级财政预算,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职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流出地要积极配合流入地,从源头上加强对流出人口的管理和服务,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应当享受的奖励优惠政策。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纳入社区流动人口综合管理体系,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加强流动人口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为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加强人口流动与分布的政策研究,探索建立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的长效机制。 (六)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制度,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开展人口发展的前瞻性研究,科学把握人口老龄化趋势及其影响因素,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和政策。在全社会倡导和推动“积极老龄社会”行动,弘扬敬老风尚,营造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社会氛围。全面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养老保障制度。优先为生活困难的农村计划生育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规定提供适当补助,对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伤残军人、鳏寡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按规定给予养老救助,并保证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农村平均生活水平。积极推进城市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的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权益保障、精神慰籍和生活照料等方面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