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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
【发文字号】 黑人口发[2007]46号
【颁布时间】 2007-07-26
【实施时间】 2007-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18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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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重点工作
  
  (一)积极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能转变和制度创新
  
  全面深化综合改革,着重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能力创新和载体创新。在全省基本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体系,利用市场机制,发挥社区、企业和非政府组织作用,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职能调整到宏观管理、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检查监督等方面上来,认真研究并抓住关系全局、影响深远的重大问题与主要矛盾,不断探索新形势下解决人口问题的对策、思路和政策措施,充分运用经济、法律等调控手段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构建特色鲜明的行政部门、服务机构、自治组织、群众团体互联、互动、互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管理服务体系。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本建立依法建制、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综合服务的管理体制。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社区综合管理与服务体制。以社区群众需求为导向,加强部门合作,充分利用和有效整合行政管理资源、社会资源和基础设施资源,增强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推行网格化管理,切实加强城市住宅小区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推进社区信息网络建设与应用,立足常住人口进行信息采集、维护更新和统计考评。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和志愿者在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中的作用。
  
  深入开展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增强科学决策能力。坚持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专家为主、社会参与,建立健全人口发展战略研究长效机制。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紧密联系人口科学工作者,完善课题立项、招投标和成果评审等制度。围绕与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相适应的人口发展指标体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对人口老龄化,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重大区域人口发展战略,生态屏障、功能区划与人口发展,人口政策,人口发展模式的国际比较等重大问题,深入开展课题研究。
  
  (二)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开展便民维权活动,保障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违纪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理顺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范围和内容,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范畴,明确内部业务机构执法责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尽快建立起“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有效的行政执法机制,重点研究建立约束激励、限定自由裁量权、加大行政责任追究等机制,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强化程序执法,规范行政人员执法行为。转变执法理念,开展便民维权活动,引导执法人员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便民高效的执法理念,提高文明执法水平。加强执法监督,在自觉接受人大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外部监督的基础上,加大内部层级监督的力度。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案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拓宽基层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渠道,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切实保证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健全计划生育公开、公示和承诺制度,搭建公民参与的阳光平台。重视群众举报和信访工作,定期开展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质量评议测试活动。健全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考核评估体系。营造法治环境,加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培训力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基本内容,明确责任,规范权力,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提高行政相对人依法自觉维权意识,能够知法、守法、用法,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认真开展有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研究,破解征收社会抚养费难度大,行政执法结案率低等问题。
  
  (三)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增进计划生育家庭福利
  
  落实法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政策,不断创新利益导向制度。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全面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困难扶助、农村计划生育纯女户家庭奖励、农村计划生育节育手术保险、城市计划生育夫妇退休一次性奖励等制度。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等制度予以帮助。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在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扶贫开发、宅基地划分、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等方面,制定和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尤其要着力解决城市下岗、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兑现难的问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低保待遇核定。巩固和扩大“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春蕾计划”的成果。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大力支持以计划生育协会为主导开展的“生育关怀行动”。探索建立政府资助、企业捐赠、社会募集、非政府组织运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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