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8]21号
【颁布时间】 2008-04-11
【实施时间】 2008-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77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建设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建设的决定》(昆发〔2008〕12号)提出的各项城乡建设目标任务,推进昆明城乡一体化统筹协调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党的十七大明确了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战略部署。当前,昆明正进入工业化加速、城市化提升、市场化转型、国际化拓展的时期。在现代新昆明建设中,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已成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重中之重。在千载难逢的重大发展机遇面前,我们要充分认识加快城乡发展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用科学发展观总揽全局,用新的信念、理念和观念指导实践,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围绕富民、强市两大目标,强化城乡建设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城乡建设发展的突出问题,做到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规划先行,节约资源,配套建设,完善功能,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切实提高城乡建设开发水平。通过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区域发展差距,提高城市对县乡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形成经济支撑有力、基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健全、人居环境优美的现代城乡体系,构建城乡一体化新格局,推动我市率先走上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之路,努力实现现代新昆明建设的宏伟目标。
  
  二、建设原则
  
  (一)坚持统筹发展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强化主城和县城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核心地位。正确处理好中心城市与县城和重点镇建设以及周边乡镇、村庄的相互关系,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确保城乡建设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城乡建设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三化”原则。按照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的要求,先规划后建设,做到无规划不建设,无设计不施工。坚决实行城市道路的红线,生态绿化的绿线,水源、河道保护的蓝线,市政公用设施的黄线,名胜古迹的紫线,高压走廊的黑线,凡是涉及市政基础设施的道路、给排水、供电、广电、通讯、燃气等工程以及建筑物,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做到适度超前,全面满足城市综合配套功能的发展要求。研究制定城乡建设各项基础设施和建筑物设计、勘察和施工的标准化技术规范;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行业、建筑勘察设计行业、工程监理行业、工程中介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建设管理制度;各项基础设施和建筑物施工的工艺化流程技术规范等三项规范。用“三化”指导实践,全面提升城乡建设水平。
  
  (三)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一切从实际和现有条件出发,充分考虑县城、乡镇、村庄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尊重基层和村民意愿,突出区域特色,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合理确定发展规模,统筹兼顾当前和长远的利益,量力而行,分步实施,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城乡各项基础设施建设。
  
  (四)坚持配套建设管理原则。在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房屋建筑及其构筑物建设时,做到地上、地下空间超前规划,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各项配套设施同步实施,不留死角,全面提升建设水平,用长远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撑社会经济发展。全面推广应用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技术导则和民居图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工程前期立项、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工作。
  
  (五)坚持产业支撑原则。推进全市建筑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支持企业做强做大。按照主城和县城产业布局和工业园区规划要求,努力完成省、市工业园区各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为把工业园区建成布局合理、公共配套、环境优美、功能互补的产业区,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不断增强城乡经济活力。
  
  三、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城乡建设的目标任务
  
  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明确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昆明城乡建设的目标任务,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