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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湖南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化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格(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退税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在退税部门办理,具体为: 1、长沙地区的生产企业在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2、其他市、州设有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的,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未设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的,在本市国税局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上述主管退税的机关和部门,在本规程中简称为退税部门。 (三)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时,出口企业除提供换发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经主管退税部门核发的退税登记证、表,同时其出口退税登记一并纳入税务登记统一管理。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委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低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作,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 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