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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国税进[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2-27
【实施时间】 2002-02-2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89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2001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五、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应重点对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核查;
  
  (一)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
  
  (二)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在具体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单证相符、单证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税票等电子信息相符、所提供的进货凭证是否符合先进货,后出口、进货和销售相匹配的原则。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对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货物,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的报关离境日期执行。对多退的税款,要坚决扣回,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的审核,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企业进口料件申报情况,确保“免抵”税额的正确。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三条规定办理。
  
  (五)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生产企业当期进项税额及上年留抵税款的审核,确保当期进项税额真实,做到上年留抵税款计算准确,防止将溢交税款误计作留抵税款,虚增出口退税情况发生。
  
  (六)实行B类退税管理的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备查,清算时对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已退税款,是否已予以扣加回。
  
  (七)出口卷烟办理免税必须在总局下达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并且做好全年的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工作。
  
  (八)对列名企业销售的“以产顶进”钢材是否按照总局核准下达的计划办理免、抵税;已办理免、抵税的,其申报凭证是否齐全、真实;是否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3个月内尚未收到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是否已追缴已免、抵税款。加工出口企业购进的“以产顶进”钢材,是否按现行有关加工贸易的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退税管理;是否有内销行为;对已内销的“以产顶进”钢材,是否足额补税。
  
  (九)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的,是否符合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和条件;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真实;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管理和购销管理。
  
  (十)对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真实;其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定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六、为加强2001年度出口贷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管理,清算期间实行每周快报制度。退税分局应将《2001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快报》(格式见附表1)于每周五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并于4月17日前将年度清算各类报表(表式见附表2至附表7)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按纸质和磁盘形式一并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特此通知。
  
  附件1:《本市2001年度生产型企业清算管理办法
  
  附件2:《本市2001年度贸易型企业清算管理办法
  
  附件3:《上海市外贸企业分类管理B类企业年度出口收汇核销担保书》(略)
  
  附件4:《上海市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信息调查表》(略)
  
  附件5:《出口企业退税分类管理申报报告》(略)
  
  附件6:《出口企业退税分类管理申请表》(略)
  
  附件7:《出口企业退税分类管理企业名单表》(略)
  
  附件8:《出口企业退税分类管理批准书》(略)
  
  附表1:《2001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快报》(略)
  
  附表2:《各地区出口退税管理情况统计表》(略)
  
  附表3:《2001年度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略)
  
  附表4:《2001年度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清算汇总表》(略)
  
  附表5:《2001年度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汇总表》(略)
  
  附表6:《2001年度特殊政策退(免)税统计表》(略)
  
  附表7:《2001年度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1:
  
  
本市2001年度生产型企业清算管理办法

  
  一、清算范围
  
  本市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委托外贸、工贸公司出口自产产品的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外高桥保税区区内生产型企业。
  
  上述企业在2001年会计年度内报关出口离境,并在财务上已做自营出口销售和补偿贸易出口销售的出口货物的出口退(免)税适用本办法。
  
  二、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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