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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国税进[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2-27
【实施时间】 2002-02-2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89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2001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11、2001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企业核定商品代码;
  
  12、外贸企业退税登记信息。
  
  (二)关于2001年度外贸企业退税期初库存的调整方法
  
  在本年度清算中,外贸企业对期初库存不能进行任何改动。其中部分外贸企业在2001年中已经对期初库存申报的更正信息在本次清算程序中各退税分局已进行了替换调整,并以进货凭证号码为TZJZ开头标明。另外,退税分局在本次年度清算准备工作期间,应抓紧对涉及2000年度清算发生预扣企业进行库存调整及有关补税处理,在本次年度清算正式布置前完成对2001年期初库存的审核确认工作。
  
  (三)关于2001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增值税进货凭证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
  
  1、对外贸企业已申报增值税进货凭证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
  
  (1)对外贸企业已申报增值税进货凭证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只有“修改”。
  
  (2)商品代码只能修改后8位,即前4位(商品大类)不能变动,而且修改后的12位商品代码若在以前日常退税申报中未申报过,必须先在企业自加商品代码库中进行维护后才能使用。
  
  (3)外贸企业在日常退税中已申报的商品代码与计量单位的对应关系不能修改。
  
  (4)进货凭证的金额和税额不能修改。
  
  (5)外贸企业对已申报进货凭证明细数据进行修改后,必须在清算说明不逐笔填写“修改原因”。
  
  2、对外贸企业新增增值税进货凭证明细数据的输入方法
  
  (1)对外贸企业新增增值税进货凭证明细数据的输入方法有“新增”、“修改” 和“删除”。
  
  (2)外贸企业新增增值税进货凭证的12位商品代码,若在以前日常退税申报中未申报过,必须先在企业自加商品代码库中进行维护后才能使用,而且商品代码和对应的计量单位应保持整年度一致。
  
  (四)关于2001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增值税进货辅助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
  
  2001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和调整原则,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调整方法和调整原则一致。
  
  (五)关于2001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消费税进货凭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
  
  2001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和调整原则,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调整方法和调整原则一致。
  
  (六)关于2001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增值税出口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
  
  1、对外贸企业已申报增值税出口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
  
  (1)对外贸企业已申报增值税出口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只有“修改”。
  
  (2)商品代码只能修改未段扩展码。而且修改后的12位商品代码若在以前日常退税申报中未申报过,必须先在企业自加商品代码库中进行维护后才能使用。
  
  (3)商品代码与计量单位的对应关系不能修改。
  
  (4)外贸企业对已申报增值税出口明细数据进行修改后,必须在清算说明中逐笔填写“修改原因”。
  
  2、对外贸企业新增增值税出口明细数据的输入方法
  
  (1)对外贸企业新增增值税出口明细数据的输入方法有“新增”、“修改”和“删除”。
  
  (2)外贸企业新增增值税出口明细数据的12位商品代码若在以前日常退税申报中未申报过,必须先在企业自加商品代码库中进行维护后才能使用,而且商品代码和对应的计量单位应保持整年度一致。
  
  (3)外贸企业凡属以前年度的增值税出口明细数据不论是否经过备案申报都不能进行数据新增。
  
  (七)关于2001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消费税出口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
  
  2001年外贸企业各所属期申报的消费税出口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和调整原则,与增值税出口明细数据的调整方法和调整原则一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计算机退税中,某一笔出口明细必须增值税与消费税同时退税,因此,为遵循这一原则,本次年度清算程序也进行相同的数据条件控制,即某一笔出口明细在增值税退税明细和消费税退税明细中的“出口报关单号+商品代码(12位)+出口数量”应保持一致。
  
  (八)进料加工扣税数据的调整方法
  
  进料加工扣税日常申报都采用计算机申报方式,在本次清算时,外贸企业应对进料加工的登记、作价、委托等扣税和料件动用情况重新调整和新增申报。
  
  (九)对单证不齐出口货物的备案申报
  
  外贸企业应在本次年度清算申报时,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齐备的前提下,对仍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和外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办理单证不齐备案申报(外汇结汇核销单号必须填报)。不办理备案申报的出口货物在年度清算截止期后将不再受理退税。但对于已办理单证不齐备案的出口退税申报如在2001年6月30日前仍未补齐单证的,对所涉未退税款不再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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