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生产企业需要上报的其他资料及说明 生产企业办理年度清算申报时必须报送年度清算报表三套、软盘两套及全套单证。另外还要报送以下资料: 1、2001年度报表和内、外销销售收入明细账复印件 2、2001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3、涉及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上报《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复印件,海关进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 4、生产企业清算说明三套。 5、本次清算资料一式三份,经退税分局审核后,一份留退税分局,一份交生产企业的主管征税税务机关,一份退生产企业。 附件2: 本市2001年度贸易型企业清算管理办法 一、清算范围 (一)企业范围 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企业范围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其他综合性公司、外高桥保税区内贸易公司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94]国税沪进字10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以下简称“外贸企业”)。 (二)业务范围 上述外贸企业,在2001年1月至12月内已报关出口离境,并在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出口货物均属本次清算的业务范围。 二、若干政策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税票交叉稽核的处理 退税分局要加强对专用税票的审核管理,在专用税票通过交叉稽核的基础上再进行后续审核和办理退税。对于已办理日常退税审核的专用税票记录,不允许修改其凭证号;在2001年度清算申报中新增的专用税票,在退税审核环节要严格执行交叉稽核,对于未能通过稽核的专用税票记录,在纸质复核确认的基础上,暂先参与本次年度清算的退税计算,但该企业在清算审核确认时,其申报的未能通过交叉稽核的专用税票的合计可退税额,作为2001年度清算的预扣税额。 退税分局在2001年度清算审理期间,仍要按月报送《专用税票交叉稽核情况统计表》。该《统计表》的数据采集范围定为当月清算审核中已完成清算审核确认的外贸企业,其新增申报专用税票的稽核情况;另外,对于未能通过稽核的专用税票记录,也依上述采集口径按月汇总上传,以便市局同步开展相关税票的清分核查和反馈汇总工作。 (二)关于棉纱、棉布及其制品退税率调整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08号)规定,棉纱、棉布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自2001年7月1日起,由15%提高到17%。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商品涉及年中调整退税率的在年度清算中统一进行认定执行。即对于2001年度清算新增有关棉制品出口申报记录的,退税分局应加强对出口日期的严格审核;在年度清算中,对日常申报已办退税的相关出口明确进行出口日期跨节点调整的部分记录,在清算审核中,将其作为“审核疑点”提交,由单证审核人员进行复核确认;对外贸企业在日常申报中已办退税且其申报出口日期在2001年7月1日后的相关出口明细,退税分局应采取海关电子信息进行匹配稽核,并结合纸质复核进行确认,在核查无误的基础上方可按照新税率执行退税。 (三)关于从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潮汕地区部分企业纳入正常税收监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1]67号)的精神,总局决定对潮汕地区部分企业,纳入正常的税务监管范围(具体名单已转发,本市转发文号:沪税进[2001]20号)。在2001年度清算中,外贸企业有新增申报相关出口业务时,须填报《收购广东潮汕地区部分企业货物出口退税审核表》备案,退税分局应按照国税发[2001]67号文的要求,严格进行审核。在年度清算中,退税分局应将外贸企业本年度内所有申报潮汕地区货源的专用税票记录列印清单,并将该清单对照企业填报的《收购广东潮汕地区部分企业货物出口退税审核表》及相关单证进行严格审核,在排除骗税嫌疑的基础上,对确实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清算退税。 (四)关于出口企业分类管理中B类外贸企业核销单核对的处理 根据《清算管理办法》([1994]国税沪进字10号)中有关“B类外贸企业应将外汇收汇核销单收齐备查,清算时对未收齐外汇收汇核销单的所涉退税款予以扣回”的规定,在2001年度清算中,B类外贸企业必须将按月单独装订成册的外汇核销单报送退税分局核查,并附《上海市外贸企业分类管理B类企业年度出口收汇核销担保书》(样式见附件3),对于清算期间仍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已退税款,退税分局要及时追缴入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