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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国税进[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2-27
【实施时间】 2002-02-2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89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2001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十)对外贸企业出口创汇额的申报
  
  在本次年度清算中,外贸企业应申报本企业2001年度的出口创汇总额和退税出口创汇额两项数据。其中,“年度出口创汇总额”是指外贸企业在2001年度内,所在出口货物的出口创汇额;“可退税出口创汇额”是指外贸企业在2001年度内按规定可办理申报退税,并且纳入年度清算(指原日常退税已退税额、本次清算应退税额和备案申报应退税额)的出口货物的出口创汇额。
  
  附件3:
上海市外贸企业分类管理B类企业年度出口收汇核销担保书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第 分局:
  
  我司 公司,单位代码 ,经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核定2001年度我司为本市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分类管理B类企业。依据分类管理的规定,我司在申报2001年度的出口退税申报时可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但须单独按月装订成册,并在年度清算时上报检查。
  
  现在2001年度清算中,我司已将2001年全年总量与出口退税申报相符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按月单独装订成册上报贵局,请贵局检查。若有遗缺或数量不符,贵局可扣已退税款。(特别说明:我局有 份出口收汇核销已在2001年日常退税申报中随同其他退税原始凭证装订在申报单证中)
  
  特此担保。
  
  公司(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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