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海府办[2008]80号
【颁布时间】 2008-04-03
【实施时间】 2008-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11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调整后,市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市供排水管理处及其下属事业单位)从12 个减至7 个,其中副处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单位4 个,正科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单位1 个,正科级财政定额补贴单位2个。
  
  编制数从409 名减至165 名,精简了59.66%;其中,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75名,财政定额补贴事业编制90名。
  
  同时根据职责需要,重新核定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市堤防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由自收自支事业编制24 名改为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18 名;市松涛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处由自收自支事业编制33 名改为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15 名;市南渡江引水枢纽工程管理处财政定额补贴事业编制由182 名减至80 名;市永庄水库管理所由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4 名改为财政定额补贴事业编制10名;核定市水资源管理中心(海口市节水办公室)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17 名;核定市水政监察支队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17 名;市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办公室维持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8名不变。
  
  (三)推进水管单位内部制度改革
  
  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撤并不合理的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后,参照《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琼府〔2004〕34 号)等有关规定全面实行聘用制。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具体办法由水管单位制定,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精简内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控制人员,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聘任。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坚持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分配原则,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技能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试行职工持股分红,经营者“年薪十股权或期权”等分配模式,鼓励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
  
  要努力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对新建工程,应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管理水利工程。
  
  (四)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的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下,不得在异地投资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在2007 年底以前脱钩。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中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划分方案由水管单位制定,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
  
  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减免水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
  
  水价制定和调整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2、强化计收管理
  
  要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广按立方米计量。 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缴费率。对新建灌溉工程,设计时增加按立方米计量的设施。因实际困难,农业水费暂按灌溉面积计收的,灌溉面积应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实一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