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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海府办[2008]80号
【颁布时间】 2008-04-03
【实施时间】 2008-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11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订供用水合同。除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供水经营者未按合同规定正常供水,造成用水户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用水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交付水费。用水户逾期不交付水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彻底减轻农民负担,响应城市反哺农业的号召,在政府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城乡统筹安排,市、区两级财政可采取补偿农业灌溉水费的暂时措施,解决农业灌溉用水费用问题,从而达到惠及广大农村群众,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六)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
  
  为保障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在积极争取省级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的同时,保证市水利建设基金的30%作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安排。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市内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
  
  (七)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
  
  根据不同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方式。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当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养护资金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从2007 年起,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水管单位参照水利部和财政部共同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进行测算,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部门审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八)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分流人员的安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就业渠道,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发展多种经营,特别是与水利工程相关的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和建筑施工等具有行业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海口市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减编不减人,通过竞争上岗未被录用的人员安排辅助性工作。
  
  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劳动、人事部门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2、落实人员社会保险
  
  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纯公益性质的水管事业单位拖欠的人员社会保险,由同级财政支出。准公益性质的水管事业单位拖欠的人员社会保险由同级财政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安置分流办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编制、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四、方法和步骤
  
  我市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计划用半年时间抓好落实(具体时间待政府批准后,由领导小组确定),具体分为动员准备、体制改革、巩固提高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准备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成立水利体制改革实施指导小组进行培训。二是组织水管单位职工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思想动员。
  
  (二)体制改革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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