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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机关各处室(部),纪委,监事会各办事处,委属事业单位,委代管企业: 现将《省政府国资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建立健全本单位相关预案,并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省政府国资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省政府国资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省政府国资委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处置能力,及时控制平息和妥善处置事件,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河北省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 1.3.1 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有下列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2)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4)非法组织和邪教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5)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 (6)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7)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8)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9)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10)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群体行为。 1.3.2 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内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委所出资企业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急性中毒)10人以上(含10人),或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以及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事故: (1)煤炭企业重大以上生产事故; (2)危化企业重大以上生产事故; (3)建筑工程企业重大以上生产事故; (4)生产企业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重大以上生产事故; (5)其它重大以上生产事故。 1.4工作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以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构; (2)防止矛盾激化原则。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坚持依法处置与思想疏导相结合,重在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对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以教育疏导为主,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3)慎用警力、武器警械和强制措施原则。根据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和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序,请示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是否协调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4)依法果断处置原则。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卧轨拦车、阻断交通、骚乱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尽快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省政府国资委设立应急指挥领导机构,负责指导本系统内各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内各单位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省政府国资委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参与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政府国资委应急指挥领导机构: 组长:省政府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 常务副组长: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其他成员; 成员:省政府国资委机关各处室(部)主要负责人、纪委分管负责人、事件(事故)涉及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兼任,成员由委内有关处室人员及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2.2省政府国资委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按照省政府国资委维护稳定工作体系,根据所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事因,组成由委主要领导、分管维护稳定工作委领导和涉及事件成因的分管相关工作的委领导,以及委有关处室构成的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本系统范围内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对全系统维护稳定工作及上级交办的有关事项负总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