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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FOB、CFR及CIF装船要求 (On board requirement) 16.运输合同可决定发货人或发运人向承运人交付承运货物的义务。应注意FOB、CFR及DIF中均保留了在船上交货的传统做法。虽然在传统上根据销货合同的交货点与运输合同中的交货点一致,但当代的运输技术使运输合同及销货合同间在“同步”上产生了很大的问题。现在货物一般由卖方在装上船前,有时甚至在船舶抵达海港前交付给承运人。在这种情况下,商人应使用那种并不涉及将货物装上船作为交付货物的术语,即FCA、CPT或CIP以代替FOB、CPR及CIF。 D组术语(DAF、DES、DEQ、DDU及DDP) 17.正如上述,D字组术语与C字组术语性质不同,因为根据前一术语,卖方有责任负责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的约定地域或地点。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送达该地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因此,D组术语代表到货合同而C组术语表示发货合同。 D组合同可分为两种类型。根据DAF、DES及DDU术语,卖方交付的货物无需已办妥进口报关手续,而根据DEQ及DDP却必须办妥进口报关手续。由于DAF经常用于铁路运输通常需从铁路方取得一份包括全程运输直至目的地的联运单据,并需安排在运输途中的保险,DAF在A8款中对此作了规定。但必须强调,卖方协助买方取得诸如联合运输单据的责任,是由买方承担风险及费用的。同样,卖方在边境交货后,其后的任何保险费用也由买方承担。 DDU术语是199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新增加的。该术语在卖方愿意在目的地国交货但不愿办理进口报关及支付关税时,起着重要作用。在进口报关不会产生问题的情况下比如在欧洲共同市场内部时,这一条件是非常理想并适宜的。但如办进口报关手续既困难又浪费时间时,卖方承担在超过海关报关点以外的地点交货的责任就要冒很大风险。虽然根据DDU术语B5及B6款买方应负担因其未能履行进口报关义务而引起的额外风险及费用,便在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有困难时卖方最好不要使用DDU术语。 提单及EDI程序 18.传统上只有已装船提单才是卖方根据CFR及CIF术语提示时可接受的单据。提单起着三项重要作用,即: 已在船上交付货物的证据; 运输合同的证明; 将书面单据转让给其他方即可转让在运输途中的货物物权的工具。 提单以外的其他运输单据具有上述前二项作用,但不能控制在目的地的交货或使买方能向下一买方提供书面单据就能卖出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在目的地从承运人处提取货物必须要占有提单,这一事实使EDI程序取代提单特别困难。 其次,习惯上提单要签发数份正本,但当然对买方或按买方指示行事向卖方付款的银行来说绝对重要的是,确保卖方已提交全部正本(所谓“全套”)。这也是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规则的要求,即《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运输单据不仅证明了货物已向承运人交付,还证明就承运人所能看到的而言,货物交付时是处于良好状况。运输单据上表明货物未处于良好状况的批注将使单据成为不清洁的,从而根据统一惯例是不可接受的(第18条;也可参阅国际商会473号出版物)。虽然提单具有这些特殊的法律性质,但预计在不久的将来还将为EDI程序所取代。《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0年版已将这一意料中的发展考虑进去了。 不可转让的单据代替提单 19.近来,单据简化工作取得相当大的进展。提单经常被与那些非海运运输方式所使用的单据相似的不可转让单据所代替。上述单据有“海运运单”,“班轮运单”,“运输收据”或上述名称的别称。除了在买方需要以交付书面单据的方式向下一买方出售在途货物的情况外,这些不可转让单据的使用相当令人满意。为了能使买方出售在途货物,在CFR及DIF条件中必须保留卖方提交提单的义务。但如订立合同双方知道买方无意出售在途货物,他们可以特别规定免除卖方提交提单的义务,或改用CPT及DIP条件,在这两种术语下没有提交提单的义务。 运输方式和适用通则 任何运输方式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包括多式联运FCA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 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