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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0-04-01
【实施时间】 199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接上页]

  DDU完税前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空运FCA 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
  
  铁路运输FCA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
  
  海运及内河水运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
  
  DES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向承运人作指示的权利
  
  20.在C组术语下支付货款的买方,应该确保卖方在收到货款后就无法向承运人发出新的指示从而支配货物。某些运输方式(空运、公路运输或铁路运输)中所使用的某些运输单据使买方可得到运单的某一正本或第二正本从而使订立合同方有可能阻止卖方发出新的指示。上术运单中有一“不可支配货物(Nodisposal)”条款。但是代替提单在海运中使用的单据一般没有这种“阻止(Estop-pel)”功能。国际海事委员会草拟“关于海运运单的统一规则”以纠正上述单据缺陷的工作正在进行。但在这项工作完成并在实际中使用前,买方对卖方有任何不信任,则不应对此类不可流通单据付款。
  
  关于货物风险及费用的转移
  
  21.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支付与货物有关费用的义务,在卖方完成其交货义务后即转移至买方。为了不使买方拥有延迟风险及费用转移的机会,所有术语均规定风险及费用在交货前也可转移,只要买方未按约定提货或未按卖方要求发出指示(关于装运时间及/或交货地点)从而使卖方不能完成交货义务。这种提前转移风险及费用的前提是货物已被确定是买方的或是术语所规定的,已为卖方另外堆放(拨归买方)。在EXW术语下这一前提特别重要,因为在其他术语下,对货物采取装运、发运(F组或C组术语)或在目的地交货(D组术语)的措施,一般可确定货物是买方的。但在极特殊情况下,卖方发运的货物可能是散装的,不能确定每一买方的应收数量,如果是这样,在货物按上述方式拨归买方前并不产生风险或费用的转移问题。(比较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9.3条)。
  
  援用本通则
  
  22.希望使用该通则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由《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管辖。
  
  EXWORKS(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术语
  
  “工厂交货”意指卖方在其所在处所(工厂、车间、仓库等)将货物交买方处置后即完成其交货义务。尤其是卖方无需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提供的车辆或办理出口报关手续,除非另有约定。而买方则负担一切与从卖方所在处所提货起至预定目的地止有关的费用及风险。因而这一条件下卖方所负义务最少。如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手续,则这一条件不应使用。在此情况下,应使用FCA条件。
  
  A卖方必须
  
  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提供符合销货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商业发票或与之相当的电子信息,和合同要求的货物符合合同的其他证据。
  
  A2许可证、批准书及报关手续
  
  应买方要求,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向买方提供一切协助领取货物出口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法定批准书。
  
  A3运输及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无义务。
  
  b)保险合同--无义务。
  
  A4交货
  
  在规定的日期或时期内于指定交货地点,或如未规定交货地点或时间,则为此类货物通常的交货地点及时间,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
  
  A5风险转移
  
  除B5款另有规定外,负担货物根据A4款规定置于买方处置下之前灭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
  
  A6费用划分
  
  除B6款另有规定外,负担货物根据A4款规定置于买方处置下之前有关货物的一切费用。
  
  A7通知买方
  
  就货物交货的时间及地点向买方发出详细通知。
  
  A8交货证据、运输单据或相当的电子信息
  
  无义务。
  
  A9核对--包装--标记
  
  支付为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所必需的核对(如核对品质、丈量、过磅、计数)费用。
  
  自负费用提供运输货物所需的包装(除非该行业习惯以裸装方式装运合同货物),但仅以销货合同订立前卖方所知的运输条件为限(如方式、目的地)。包装上应作适当标记。
  
  A10其他义务
  
  根据买方要求,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向买方提供一切协助以取得买方为货物出口及/进口,或货物在必要时通过第三国所需的由交货国及/或产地国签发或转发的任何单据相当的电子信息。
  
  应买方要求提供办理保险所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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