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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8-11-11
【法规编号】 294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一九七四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一九八八年议定书

[接上页]

  第Ⅷ条保存
  
  1.本议定书应交本组织秘书长(以下简称保管人)保存。
  
  2.保管人应:
  
  (a)通知本议定书的所有签字国或加入国的政府:
  
  (i)每一新的签字或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的文件的交存及其日期;
  
  (ii)本议定书的生效日期;
  
  (iii)任何退出本议定书文件的交存及其收到日期以及退出的生效日期;
  
  (b)将核实无误的本议定书副本分送本议定书的所有签字国或加入国的政府。
  
  3.本议定书一经生效后,保管人应即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将核实无误的副本一份送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公布。
  
  第Ⅸ条文字
  
  本议定书正本一份,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每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另应备有意大利文的官方译本,并与签字的正本一起保存。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订于伦敦。
  
  下列签名者经各自政府为此目的正式授权,特签订本议定书,以昭信守。
  
  附件: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则
  
  第1章 总则A部分适用范围、定义等
  
  第1条 适用范围
  
  (a)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本规则各章适用于何种船舶以及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细规定。
  
  第2条 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在本规则范围内各词的定义如下:
  
  (a)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所包括的规则。
  
  (b)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除下列人员外,皆为旅客:
  
  (i)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
  
  (ii)一周岁以下的儿童。
  
  (f)客船系指载客超过十二人的船舶。
  
  (g)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油船系指建造成或改建成适合于运输散装易燃液体货物的货船。
  
  (i)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新船系指在一九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l)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1海里为1852m或6080英尺。
  
  (n)船龄系指根据船舶登记证书上所列建造年份迄至现今的年限。
  
  (o)周年日期系指有关证书满期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 例外
  
  (a)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
  
  (i)军用舰艇和运兵船。
  
  (ii)总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iii)非机动船。
  
  (iv)制造简陋的木船。
  
  (v)非营业的游艇。
  
  (vi)渔船。
  
  (b)除在第Ⅴ章内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两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第4条 免除
  
  (a)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b)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任何船舶,如应用本规则第Ⅱ-1章、第Ⅱ-2章、第Ⅲ章和第Ⅳ章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对发展这种特征的研究和在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对这些特征的采用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这些要求。然而,任何此种船舶应符合该主管机关认为适于其预定的用途,并能保证船舶的全面安全,同时又为该船所要驶往的国家政府所接受的各项安全要求。允许任何这种免除的主管机关应把免除的细节和理由通知本组织,本组织应将其转知各缔约国政府,以供参考。
  
  第5条 等效
  
  (a)凡本规则要求船上所应装设或配备的专门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本规则要求应设置的任何专门设施,主管机关可准许该船上装设或配备任何其他的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或其型式、或设置任何其他的设施;但须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经主管机关认定这些代替的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的设施,至少与本规则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b)准许采用这种代替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的任何主管机关,应将其细节连同所作任何试验的报告送交本组织;本组织应将各该细节转知其他缔约国政府,以供其官员参考。
  
  B部分检验与证书
  
  第6条 检查与检验
  
  (a)为执行及为准于免除本规则的规定而对船舶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执行,但主管机关可将这些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为此目的而指定的验船师或由其认可的组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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