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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6-0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欧洲共同体法

[接上页]

  第9条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238条第2段应改为以下规定:
  
  “这些协定应由理事会在得到欧洲议会组成成员的绝对多数同意后,经一致同意签订。”
  
  第10条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45条应补充以下规定:
  
  “--在理事会通过的法令中,授权委员会执行理事会制定规则。理事会可就这些权力的行使提出一些要求。在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亦可保留由其直接行使执行权的权利。以上提及的程序,必须符合理事会事先根据委员会建议,并征得欧洲议会意见后,经一致同意制定的原则和规则。”
  
  第11条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应补充以下规定:
  
  “第168条之一
  
  1.应共同体法院请求并与委员会和欧洲议会协商后,理事会经一致同意,可为法院附设一个法庭,负责受理和决定由自然人和法人提起的某类诉讼的第一审。(当事人)只能就法律条款,按照规约规定的条件,向共同体法院上诉。该法庭无权受理和决定由成员国或共同体机构提起的诉讼,或根据第177条提出的需作初步裁决的问题。
  
  2.理事会应依照第1款规定的程序,确定上述法庭的组成,并对共同体法院规约作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规定。除非理事会做出其它决定,本条约有关共同体法院的各项规定,特别是关于共同体法院规约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该法庭。
  
  3.该法庭成员应从绝对独立并具备司法职务任职能力的人中选出;他们应由各成员国政府的共同协议予以任命,任期6年。法庭成员每3年应部分更换一次。退休成员应有资格重新当选。
  
  4.该法庭应与共同体法院协商一致制订其程序规则,这些规则应经理事会一致同意予以批准。”
  
  第12条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18条应插入以下第2段:
  
  “理事会应共同体法院请求,并与委员会和欧洲议会协商后,可以一致同意修改规约第三编的各项规定。”
  
  第二节 关于共同体基础和政策的规定
  
  第一小节内部市场
  
  第13条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应补充以下规定:
  
  “第8条之一
  
  共同体应依本条及第8条第2款、第3款,第28条,第57条第2款,第59条,第70条第1款及第83条,第99条,第100条第1款、第2款的各项规定,并且在不损害本条约其它规定的情况下,制定旨在1992年12月31日以前逐步建立内部市场的措施。
  
  内部市场应是一个无内部边界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商品、人员、劳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受到本条约规定的保证。”
  
  第14条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应补充以下规定:
  
  “第8条之二
  
  委员会应于1988年12月31日以前,并再次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就在第8条之一所规定的期限内,实现内部市场方面取得的进展,向理事会提出报告。
  
  理事会应根据委员会建议,以特定多数确定必要的指导方针和条件,以保证各有关部门平衡发展。”
  
  第15条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应补充以下规定:
  
  “第8条之三
  
  在为实现第8条之一宣布的目标起草建议时,委员会应考虑到在建立内部市场过程中,各国内经济发展不平衡所要付出的不同程度的努力,并且可以提出适当的规定。
  
  如果这些规定有抵触现象,它们就必须是临时性的,并且尽可能地减少对共同市场运转的扰乱。”
  
  第16条
  
  1.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28条应改为以下规定:
  
  “第28条
  
  任何共同海关关税的自动改动或中止,均应由理事会根据委员会建议,以特定多数决定。”
  
  2.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57条第2款第2句话应改为以下规定:
  
  “凡其实施涉及至少一个成员国需对有关自然人职业培训和求职条件的现有法律原则进行修改的指令,应以一致同意发布。”
  
  3.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59条第2段中“经一致同意”一词应改为“以特定多数”。
  
  4.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70条第1款最后两句应改为以下规定:
  
  “为此目的,理事会应以特定多数发布指令。理事会应努力使自由流通达到最高程序。在资本自由流通方面,一切构成倒退的措施,应经一致同意通过。”
  
  5.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4条第2款“经一致同意”一词应改为“以特定多数”。
  
  6.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4条应补充以下一段:
  
  “应适用第75条第1款和第3款中的程序规定。”
  
  第17条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99条应改为以下规定:
  
  “第99条
  
  理事会应根据委员会建议,并与欧洲议会协商后,经一致同意通过有关规定,以协调关于营业额税、消费税及其它形式间接税的立法。但这一协调,应为确保内部市场在第八条之一中所规定的期限内建立并运转所必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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