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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6-0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5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欧洲共同体法

[接上页]

  第130条之三
  
  欧洲地区发展基金的目的是,通过参预落后地区的发展与结构调整,以及衰退工业地区的恢复,来扭转共同体内部主要的地区性不平衡。
  
  第130条之四
  
  欧洲单一法一俟实施,委员会应向理事会提交一项综合性建议,目的在于对现存结构性基金(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的指导部分,欧洲社会基金,欧洲地区发展基金)的结构和使用规则作必要修改,使其任务明确而合理,以便有助于实现第130条之一和第130条之三中所规定的目标,提高其有效性,并使它们之间的活动,以及它们的活动与现存金融机构的工作得以协调。理事会应在1年内,在与欧洲议会、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经一致同意,根据该建议采取行动。
  
  第130条之五
  
  在通过第130条之四中所提决定后,有关欧洲地区发展基金的实施决定,应由理事会根据委员会建议,并同欧洲议会合作,以特定多数通过。
  
  关于欧洲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的指导部分以及欧洲社会基金,第43、126和127条将分别继续适用。”
  
  第五小节研究与技术发展
  
  第24条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三部分应增加以下第六编:
  
  “第六编研究与技术发展
  
  第130条之六
  
  1.共同体的目标应旨在加强欧洲工业的科学与技术基础,并促进其更具国际竞争能力。
  
  2.为实现这一目标,共同体应鼓励企业,包括中、小企业,研究中心和大学进行研究和技术发展活动;支持其相互合作的努力,尤其是那些通过开放国家公共采购合同,确立共同标准,以及排除妨碍这一合作的法律与财政方面的障碍,目的特别在于使企业能够充分作出挖掘共同体内部市场潜力的合作努力。
  
  3.在实现这些目标的过程中,要特别考虑到共同研究与技术开发的努力,内部市场的建立同共同政策,特别是共同竞争与贸易政策的实施之间的关系。
  
  第130条之七
  
  在谋求这些目标过程中,共同体应采取以下行动,来补充各成员国所采取的行动:
  
  (1)通过促进与企业、研究中心和大学的合作,实施研究、技术开发与示范规划;
  
  (2)促进共同体在研究、技术开发与示范领域中与第三国和国际组织的合作;
  
  (3)传播并充分运用共同体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示范中的活动成果;
  
  (4)促进共同体内研究人员的培训与流动。
  
  第130条之八
  
  各成员国应与委员会联系,相互协调其在国家范围内执行的政策和计划。委员会与各成员国密切联系,可以采取促进这一协调的任何有益的动议。
  
  第130条之九
  
  1.共同体应通过一项表明其全部活动的多年纲要计划。纲要计划应制定科学和技术目标,明确它们各自的重点,制定所设想活动的主要方向,确定所必须的预算额,和共同体从财政上参与整修计划的详细规则,以及所设想的各项活动在预算中所占的份额。
  
  2.纲要计划可根据情势变化加以修改或补充。
  
  第130条之十一
  
  纲要计划应通过在各项活动中发展的特定计划加以实施。每一特定计划应明确其实施细则,确定其期限,并提出必要的手段。
  
  理事会应明确作出详细安排,传播由各项特定计划产生的知识。
  
  第130条之十二
  
  在实施多年纲要计划过程中,可制定一些只有部分成员国参加的补充性计划,这些国家应在共同体可能参加的情况下,向这些计划提供经费。
  
  理事会应制定适用于补充计划,特别是有关知识传播计划和使其它成员国获取知识计划的规则。
  
  第130条之十三
  
  在实施多年纲要计划的过程中,共同体经有关成员国同意,可采取措施,参加由数个成员国承担的研究与开发计划,包括参加为实施这些计划而设立的机构。
  
  第130条之十四
  
  在实施多年纲要计划过程中,共同体可采取措施,同第三国或国际组织在共同体研究、技术开发及示范方面进行合作。
  
  这一合作的详细安排,可以是共同体与有关第三方之间国际协议的主题,这些协议应根据第228条进行谈判并缔结。
  
  第130条之十五
  
  共同体可创办必要的联合企业或任何其它组织,以便有效地执行共同体研究、技术开发及示范计划。
  
  第130条之十六
  
  1.向每一计划提供经费的详细安排,包括任何共同体的捐款,应在制定该计划时确定。
  
  2.共同体年捐款总额应在预算程序内规定,并不得影响共同体以其它可能的方式提供经费。各特定计划预算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纲要计划中的财政规定。
  
  第130条之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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