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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开发信贷协定上的应用 第1.01节通则的应用。本“通则”规定了普遍适用于协会向其会员国提供开发信贷的某些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提供任何此类开发信贷的任何开发信贷协定,其适用程序及可能进行的任何修改均在该类协定中有所规定。 第1.02节与开发信贷协定不一致的情况。如果一个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何条款与本“通则”的某项条款不一致时,则应以该协定的条款为准。 第二条 定义;标题 第2.01节定义。下列词语凡用于本“通则”时,均作如下解释: 1.“协会”系指国际开发协会。 2.“银行”系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3.“开发信贷协定”系指适用本《通则》的具体开发信贷协定,此类协定可以随时进行修改。开发信贷协定包括适用于该协定的《通则》条款以及该开发信贷协定补充附件和补允协定。 4.“信贷”系指由开发信贷协定所提供的开发信贷。 5.“借款人”系指被授予信贷的协会会员国。 6.“一个国家的货币”系指该国用于偿还公、私债务的法定通货的硬币或货币。 7.“美元”和“$”符号系指美利坚合众国货币中的美元。 8.“信贷帐户”系指在协会的帐户中以借款人的名义所开设的帐户,并将信贷金额记入其贷方。 9.“项目”系指按照开发信贷协定所说明,并给予信贷的项目或规划,经借款人和协会双方同意,可随时对说明的内容进行修改。 10.“外债”系指用或可能用借款人以外的国家货币支付的一切债务。 11.“生效日”系指根据第12.03节规定,开发信贷协定开始生效的日期。 12.“税收”包括在开发信贷协定签订之日有效或此后征收的任何性质的赋税、课税、杂税和关税。 13.“截止日期”系指开发信贷协定中所规定的日期,协会可以通知借款人,自该日起终止其从信贷帐户中提款的权利。 14.“特别提款权”一词和“SDR”符号,系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按照其协定条款确定价值的一种特别提款权利。 第2.02节引用条款。本《通则》中所引用的各条或各节均指本《通则》中的各条或各节。 第2.03节标题。条和节的标题以及目录,只是为便于查阅而列入,不是本《通则》的一部分。 第三条 信贷帐户;手续费;偿还;付款地点 第3.01节信贷帐户。信贷金额应记入信贷帐户的贷方,借款人可以根据开发信贷协定和本《通则》的规定从该帐户提取信贷款项。 第3.02手续费。借款人应按开发信贷协定中规定的费率,对随时提取但尚未偿还的信贷金额交付手续费。借款人还应对协会按照第5.02节的规定随时作出特别承诺的信贷本金的尚未偿还部分的金额每年缴付0.5%的附加手续费。 第3.03节手续费的计算。手续费应以一年12个月、一月30天、一年360天计算。 第3.04节偿还。(a)借款人应按开发信贷协定中规定的分期偿还从信贷帐户中已提取的信贷本金金额。 (b)借款人有权提前偿还它所指定的开发信贷中任何一期或几期到期的全部或部分本金金额。 第3.05节付款地点。信贷的本金及其手续费应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点交付。 第四条 货币条款 第4.01节提款时所使用的货币。除非借款人与协会另行商定,否则从信贷帐户中提款的货币应是由信贷资金承付的已付或应付费用的货币,但如该费用是以借款国的货币支付时,则提款的货币应是由协会随时合理选定的一种或几种货币。 第4.02节可用来偿付本金和手续费的货币。(a)借款人应按开发信贷协定为了本节之目的而规定的货币,或按本节(c)或(e)款规定而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合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偿付信贷的本金和手续费。 (b)为了本节之目的,“合格货币”系指协会任何一个会员国的货币,协会为了其业务的目的,随时确定这种货币为协会可以自由变换或自由兑换成协会其他会员国的货币。 (c)如果任何时候借款人打算自将来某一偿付日起,用另外一种合格货币,而不是用所规定的,或是事先根据本节(c)款所指定的,或是按照下文(e)款选择的货币来偿付该项本金和手续费,则借款人应在偿付之前不少于3个月不多于5个月,向协会发出一份写明这种意思和指定这种合格货币的书面通知。协会收到该通知后,自该偿付日起所指定的货币即可作为偿付本金和手续费的货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