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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d)在计算本基金按照本条应付的最高赔偿金额时,不应把根据1984年责任公约第Ⅴ条第3款所设基金的应收利息考虑进去。 (e)本条所述的金额应按照本基金大会决定支付赔偿金第一天的特别提款权与该国货币的比值折算成该国货币。 4.用下列文字代替第5款: (5)如果向本基金提出的已成立的索赔金额超过根据第4款应付的赔偿总额,赔偿金额的分配应使任何已成立的索赔与其索赔人按照本公约所实际取得的赔偿金额之间的比例对所有索赔人均相同。 5.用下列文字代替第6款: (6)本基金大会可以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即使船舶所有人未按照1984年责任公约第Ⅴ条第3款设立基金,也可支付根据本公约应付的赔偿金。在这种情况下,本条第4款第(e)项相应地适用。 第7条删去1971年基金公约的第5条。 第8条1971年基金公约第6条修正如下: 1.在第1款中,删去该款编号和“或按第5条取得补偿”。 2.删去第2款。 第9条1971年基金公约第7款修正如下: 1.在第1、3、4、和6款中,提到“责任公约”的七处均改为“1984年责任公约。” 2.在第1款中,删去“或按第5条取得补偿”。 3.在第3款的第1句中删去“或补偿”和“或第5条”字样。 4.在第3款的第2句中,删去“或第5条第1款”。 第10条在1971年基金公约第8条中,将“责任公约”改为“1984年责任公约”。 第11条1917年基金公约第9条修正如下: 1.用下列文字代替第1款 (1)对于由本基金按照本公约第4条第1款对污染损害支付的任何赔偿金额,本基金应通过代位求偿取得受偿人根据1984年责任公约对船舶所有人或其担保人所能享有的权益。 2.在第2款中,删去“或补偿”。 第12条1917年基金公约第10条修正如下: 用下列文字代替第1款的开头一句: 每一缔约国对本基金的年度摊款,应由在第12条第2款第(a)或第(b)项规定的日历年度中收到油类总量超过150000吨的人交付: 第13条删去1971年基金公约的第11条。 第14条1971年基金公约第12条修正如下: 1.在第1款的开头一句中,删去“按第10条所述每人”。 2.在第1款第(i)项第(b)和第(c)目中,删去“或第5条”,并用400万计算单位代替“1500万法郎”。 3.用下列文字代替第2款的开头一句: 大会应决定应收的摊款总额。根据大会决定,干事应对每一缔约国计算出第10条所述每人的年度摊款金额。 4.用下列文字代替第4款: (4)年度摊款应在本基金内部条例规定的日期交付。大会可确定与上述日期不同的付款日期。 5.用下列文字代替第5款: (5)大会可在本基金财务条例规定的条件下,决定在按第12条第2款第(a)项收到的基金和按第12条第2款第(b)项收到的基金之间转帐。 6.删去第6款。 第15条1917年基金公约第13条修正如下: 1.用下列文字代替第1款: (1)按第12条应付而拖欠的任何摊款应负担利息,其利率按本基金的内部条例确定,但可对不同的情况定出不同的利率。 2.在第3款中,用“第10条和第12条”代替“第10条和第11条”,并删去“超过三个月”。 第16条在1971年基金公约第16条中,增加新的第4款: 4.如果一个缔约国未履行第2款所述的向干事提交通知的义务,并因此对本基金造成了财务损失,该缔约国应负有向本基金赔偿此种损失的责任。大会应根据干事的建议决定缔约国是否应支付这种赔偿金。 第17条用下列文字代替1971年基金公约第16条: 本基金应设有一个大会和一个以干事为首的秘书处。 第18条1971年基金公约第18条修正如下: 1.删去第8款。 2.用下列文字代替第9款: (9)在认为必要时设立任何临时性或永久性的附属机构,确定其职责范围,并授予它履行其受托职责所需要的权力;当任命此机构的成员时,大会应努力保证成员的公平的地理分布,并保证接收最大摊款油量的各缔约国均有适当的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可按实际情况作必要的改变或修正,以适用于这种附属机构的工作。 3.在第10款中,删去“执行委员会”。 4.在第11款中,删去“执行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