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37条基金的结束 1.如果本议定书终止有效,本基金仍应: (a)偿付其在本议定书终止有效前所发生的任何事件的债务; (b)在为偿付第(a)项规定的债务(包括本基金为此目的所需的管理费用)所需的摊款范围内,有权行使其对摊款的权利。 2.大会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完成本基金的结束工作,包括将任何剩余的资产在向本基金提供摊款的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 3.就本条而言,本基金应保持其法人地位。 第38条保管人 1.本议定书及按第33条获得接受的任何修正案,应交本组织秘书长保管。 2.本组织秘书长应: (a)通知所有已签署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 (i)每一新的签署或新的文件的交存及其日期; (ii)根据第30条提出的每一声明和通知,包括被视为按照该条提出的声明和事项; (iii)本议定书的生效日期; (iv)根据第31条规定,需要提出的退出日期; (v)根据第33条第1款提出的修正赔偿限额的任何提案; (vi)根据第33条第4款获得通过的任何修正案; (vii)根据第33条第7款被视为已获得接受的任何修正案;连同按照该条第8和第9款该修正案应生效的日期; (viii)交存退出本议定书的任何文件连同其交存日期和生效日期; (ix)根据第34条第5款被视为已提出的任何退出事项; (x)本议定书任何条款所要求的通信; (b)将本议定书核正无误的副本分送所有签字国和所有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 3.本议定书一经生效,本组织秘书长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将本议定书的文本送交联合国秘书处,以供登记和公布。 第39条文字 本议定书正本一份,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1984年5月25日订于伦敦。 下列署名者,经正式授权,特签署本议定书,以昭信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