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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条 政府间组织的成员资格 1.本协定提到的“政府”应视为包括欧洲经济共同体和负责谈判、缔结和实施国际协定特别是商品协定的任何其它政府间组织。因此,对此类政府间组织而言,本协定提到的签署、批准、接受或核准、或通知暂时适用或加入,均应视为包括此类政府间组织的签署、批准、接受或核准或通知暂时适用或加入。 2.就此种政府间组织的主管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组织的表决票数应等于按照第十条规定分配给其成员国的票数的总和。在这种情况下,该政府间组织的成员国不应有行使其单独表决权的权利。 第四章 国际黄麻理事会 第六条 国际黄麻理事会的组成 1.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应为由本组织全体成员组成的国际黄麻理事会。 2.每一成员在理事会内应有一名代表,并可指派若干副代表和顾问出席理事会各届会议。 3.代表缺席或在特殊情况下,副代表应有权代行代表的职责和表决。 第七条 理事会的权力和职责 1.理事会应行使为执行本协定各项条款所必需的一切权力和为履行或安排履行本协定各项条款所必需的一切职责。 2.理事会应以特别表决通过为执行本协定各项条款所必需的符合本协定各项规定的规则和规章,包括自己的议事规则和本组织的财务条例和工作人员条例。这种财务规则和规章除其他外应指导行政帐户和特别帐户下的经费收支。理事会可在其议事规则中规定一项理事会不经开会就特定问题作出决定的程序。 3.理事会应保持为履行本协定规定的职责所需要的记录。 第八条 理事会的主席和副主席 1.理事会应为每一黄麻年度选举主席一人和副主席一人,本组织不给薪酬。 2.主席和副主席中,一人应由出口成员的代表中选出,另一人应由进口成员的代表中选出。这两个职位每年应由两类成员轮流担任,但在特殊情况下,这项规定不应防碍其中一人或二人通过理事会的特别表决连选连任。 3.主席暂时缺席时,应由副主席代行主席职务。主席和副主席同时暂缺席或其中一人或二人长期缺席时,理事会可视情况从出口成员的代表中或从进口成员的代表中另选临时或长期的主席团新成员。 第九条 理事会的届会 1.理事会通常应于每半个黄麻年度召开一届常会。 2.理事会应根据所作决定或应下列请求召开特别会议: (1)执行主任经理事会主席同意提出的请求;或 (2)过半数出口成员或过半数进口成员提出请求;或 (3)拥有至少500票的成员提出请求。 3.理事会的会议应在本组织总部举行,除非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另作决定。如理事会应任何成员邀请,在本组织总部以外地点开会,该成员应负担在总部以外地点开会的额外费用。 4.执行主任应将召开任何会议的通知和会议议程至迟于开会前三十天送达各成员,但如有紧急情况,则此项通知至迟应在开会前七天送达。 第十条 表决票的分配 1.出口成员应总共拥有1,000表决票,进口成员应总共拥有1,000表决票。 2.出口成员的表决票应作下列分配:150票应在全体出口成员中平均分配,每一成员应得到最接近的整数票;其余票数应依各成员在前三个黄麻年度中黄麻和黄麻制品平均净出口额,按比例加以分配,但任何出口成员所得的最高票数不得超过450票。超过最高票数的表决票应在得票少于250的所有出口成员中按其贸易份额成比例地分配。 3.进口成员的表决票应作下列分配:每一进口成员应有不超过五张的基本票,但基本票总数不得超过125票。其余票数应按各进口成员在此次表决票分配前四个历年开始的三年期间内黄麻和黄麻制品净进口量年平均数,按比例加以分配。 4.理事会应按照本条规定于每一财务年度第一届会议开始时分配该年的表决票。这种分配应在该年的其余时间内有效,但本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5.凡遇本组织成员发生变化,或根据本协定的任一规定,任何成员的表决权被中止或恢复时,理事会应按照本条规定在受影响的一个或两个成员类别中重新分配表决票。理事会应决定表决票重新分配的生效日期。 6.表决票数应为整数。 7.在四舍五入以求得最接近的整数表决票时,任何小于0.5的分数应予舍去,任何大于或等于0.5的分数则应化为整数。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表决程序 1.每一成员应有权投下其所持有的表决票数,但任何成员都不得将其表决票分开使用。但一个成员可投下与上述表决票不同的、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被授权投出的任何表决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