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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任何出口成员可以书面通知理事会主席,授权任何其它出口成员,以及任何进口成员可授权任何其它进口成员,在理事会任何会议或届会上代表其利益并为其投票。 3.一个成员如经另一成员授权投下授权成员根据第十条所持有的表决票,应按照授权成员的指示进行投票。 4.成员弃权,应视为没有参加投票。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决定和建议 1.理事会应力求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一切决定和提出一切建议。如果未能取得协商一致,除本协定规定须进行特别表决者外,应以简单配分多数表决作出理事会的所有决定和提出所有建议。 2.一个成员如援引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并已在理事会的一次会议中投票,则为本条第1款的目的,该成员应视为出席并参加表决。 3.理事会的一切决定和建议必须符合本协定的规定。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法定人数 1.理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过半数出口成员和过半数进口成员的出席,但出席成员必须至少持有各自类别总表决票的三分之二。 2.如在规定开会之日和在次日尚未有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法定人数,第三天以及其后的法定人数应为过半数出口成员和过半数进口成员出席,但出席成员必须持有各自类别总表决票数的过半数。 第十四条 同其他组织的合作 1.本组织应尽量依靠和充分利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贸发会议/总协定:国际贸易中心、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等组织的设施、服务和专门知识。如果理事会认为这些组织的设施、服务和专门知识不够或不足以使本组织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理事会应根据情况需要决定采取必要行动,使工作有效进行,必要时由本组织自己进行。 2.理事会应作出各种适当安排,同联合国及其机构特别是联合国贸发会议、并同粮农组织和其他适当的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协商或合作。 3.考虑到贸发会议在国际商品贸易领域中的特殊作用,理事会应酌情将其活动和工作计划通知该组织。 第十五条 接纳观察员 理事会可邀请有关国际黄麻和黄麻制品贸易或有关黄麻业的任何非成员国或第十四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任何组织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 1.理事会应以特别表决任命执行主任。 2.执行主任任命的期限和条件应由理事会决定。 3.执行主任应为本组织的行政首长,并应按照理事会的决定就本协定的管理和执行,向理事会负责。 4.执行主任应按照理事会订立的条例任命工作人员。理事会第一届会议应决定最初五年中执行主任可以任命的行政和专业工作人员人数。这些工作人员应分阶段聘用。行政和专业工作人员人数的任何变动应由理事会以特别表决作出决定,工作人员应向执行主任负责。 5.执行主任和所有工作人员都不应在黄麻业或黄麻贸易或与黄麻有关的商业活动中有任何经济利益。 6.执行主任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职责时,不应寻求或接受任何成员的指示或本组织以外任何其他当局的指示。他们应避免采取可能影响其对理事会负最后责任的国际官员地位的任何行动。每一成员应尊重执行主任和其他工作人员职责的纯国际性质,不应企图影响他们履行其职责。 第五章 特权和豁免 第十七条 特权和豁免 1.本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特别是具有订立合同、取得与处理动产和不动产以及起诉的行为能力。 2.本组织在本协定生效后,应尽快同本组织总部所在国政府(以下称“东道国政府”)缔结关于本组织、执行主任、工作人员、专家和各成员代表为履行其职责所应享有的地位、特权和豁免的协定(以下称“总部协定”)。 3.在本条第2款提到的总部协定缔结以前,本组织应请东道国政府在符合其国家法律范围内对本组织付给雇员的薪酬和本组织的资产、收入和其他财产免于课税。 4.本组织还可同一个或一个以上国家缔结为顺利执行本协定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协定,交由理事会核准。 5.本组织总部如迁往本组织另一成员国家,该成员应尽快同本组织缔结总部协定,交由理事会核准。 6.总部协定应独立于本协定。但它应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东道国政府同本组织协议同意; (2)本组织总部从东道国政府的领土迁出;或 (3)本组织不复存在。 第六章 财务 第十八条 财务帐户 1.应设立两个帐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