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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成员应在不违反本国法律的情形下,在合理期间内,尽最大可能提供统计数字和资料。 3.理事会应做出安排,对世界黄麻经济的趋势及其短期和长期问题进行研究。 4.理事会应确保发表的任何资料绝不损害生产、加工或销售黄麻、黄麻制品、合成品和代用品的个人或公司的业务机密。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及评价和审查报告 1.理事会应在每一黄麻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发表一份关于它的活动及它认为适当的其他资料的年度报告。 2.理事会应每年评价和审查世界黄麻情况和前景,其中包括同合成品和代用品竞争的状况,并应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成员。 3.进行上述审查时应参照成员提供的有关黄麻和黄麻制品、合成品和代用品的各国生产、储存、出进口、消费和价格的资料,以及理事会直接取得或通过联合国系统有关组织包括贸发会议和粮农组织,和有关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取得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章 杂项规定 第三十三条 控诉和争端 关于某一成员未履行本协定规定的义务的任何控诉,和关于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都应提交理事会裁决。理事会对这些问题的裁决应是最后的,具有约束力的。 第三十四条 成员的一般义务 1.各成员在本协定有效期间内,应尽最大努力,合作促进本协定宗旨的实现,并避免采取与本协定宗旨相抵触的行动。 2.各成员保证接受理事会根据本协定的规定作出的一切决定均具有约束力,并应设法避免采取限制或违反这些决定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免除义务 1.凡因本协定未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紧急情况或不可抗力情况而有此需要,理事会在接受某一成员说明不能履行本协定某项义务的理由后,得以特别表决免除该成员的该项义务。 2.理事会根据本条第1款免除某一成员的义务时,应明确说明免除该成员该项义务的期限和条件以及准许免除的理由。 第三十六条 差别待遇和补救措施 1.因根据本协定采取各项措施而受到不利影响的发展中进口成员可要求理事会采取适当的差别待遇和补救措施。理事会应按照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93(Ⅳ)号决议第三节第3和第4段规定,考虑采取适当措施。 2.在不损害其他出口成员利益的情况下,理事会在其一切活动中均应特别照顾一个特殊的最不发达出口成员的需要。 第十二章 最后条款 第三十七条 签字、批准、接受和核准 1.本协定从1983年1月3日起至6月30日止,在联合国总部对应邀参加1981年联合国黄麻和黄麻制品会议的政府开放签字。 2.本条第1款所指的任何政府可: (1)在签署本协定时,声明一经签字,即表示同意受本协定的约束; (2)在签署本协定后,通过向保管人交存相应文书,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协定。 第三十八条 保管人 兹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协定的保管人。 第三十九条 暂时适用的通知 1.有意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协定的签字国政府,或经理事会规定加入条件但尚不能交存其文书的政府,可随时通知保管人,将于本协定按照第四十条生效之日,或如本协定业已生效,则于某一指定日期,暂时适用本协定。每一政府在通知暂时适用本协定时,应宣布它是一个出口成员还是一个进口成员。 2.根据本条第1款通知它将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或如本协定业已生效,则于某一指定日期适用本协定政府,应从该日起成为本组织临时成员,直至该政府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时成为正式成员。 第四十条 生效 1.本协定应于1983年7月1日或其后任一日期确定生效,如届时有占本协定附件一所列净出口额至少85%的三国政府以及占本协定附件二所列净进口额至少65%的二十国政府已依据第三十七条第2款(1)项签署本协定,或已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 2.本协定应于1983年7月1日或其后任一日期暂时生效,如届时有占本协定附件一所列净出口额至少85%的三国政府以及占本协定附件二所列净进口额至少65%的二十国政府已依据第三十七条第2款(1)项签署本协定,或已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或已根据第三十九条通知保管人将暂时适用本协定。 3.如果到1984年1月1日尚未达到本条第1或第2款所规定的生效条件,联合国秘书长应邀请已依据第三十七条第2款(1)项签署本协定,或已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或已通知保管人将暂时适用本协定的各政府,在实际可行的最早日期举行会议,并决定本协定的全部或一部在它们之间暂时或确定生效。在本协定按照本款暂时生效期间,决定本协定的全部或一部在它们之间暂时生效的各政府,应为临时成员。这些政府可召开会议审查形势,并决定本协定是否应在它们之间确定生效,或继续暂时生效,或予以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