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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对在本协定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的任何政府,本协定应于交存上述文书之日起对该政府生效。 5.联合国秘书长应在本协定生效后尽早召开理事会第一届会议。 第四十一条 加入 1.本协定应按照理事会订立的条件,对所有国家的政府开放加入。上述条件应包括一项交存加入书的时限,但对于在加入条件所订时限内未能交存加入书的政府,理事会可准许延长期限。 2.加入应于向保管人交存加入书时生效。 第四十二条 修正案 1.理事会得以特别表决,向各成员建议对本协定的修正案。 2.理事会应规定各成员在某一日期之前将它们接受修正案情况通知保管人。 3.修正案应在保管人从至少三分之二出口成员并拥有出口成员表决票数至少85%的成员,和从至少三分之二进口成员并拥有进口成员表决票数至少85%的成员收到接受通知书90日后生效。 4.保管人通知理事会修正案已符合生效条件后,虽有本条第2款关于理事会规定日期,成员仍可通知保管人接受修正案,但此种通知必须在修正案生效前发出。 5.到修正案生效之日尚未通知接受该修正案的任一成员,自该日起停止为本协定的当事方,除非该成员能向理事会说明由于完成其宪法或体制程序上的困难,无法及时提出接受通知,并经理事会决定延长该成员接受修正案的时限,该成员在通知其接受修正案前应不受该修正案的约束。 6.如果理事会按照本条第2款规定的日期已到,而修正案尚未符合生效所需要的条件,则应视为被撤回。 第四十三条 退出 1.成员可在本协定生效后随时向保管人提出关于退出的书面通知,退出本协定。该成员应同时将它所采取的行动通知理事会。 2.退出应在保管人收到通知书90日后开始生效。 第四十四条 除名 如果理事会认为,任一成员没有履行它在本协定的义务,而且进一步认为,此种违约行为对本协定的实施有重大危害,则理事会可以特别表决将该成员从本协定除名。理事会应立即将此事通知保管人。理事会做出决定一年后,该成员应停止为本协定的当事方。 第四十五条 同退出或被除名的成员或不能接受修正案的成员清算帐目 1.按照本条规定,理事会应确定同由于下列原因而停止为本协定当事方的成员清算帐目: (1)根据第十二条不接受本协定的修正案; (2)根据第四十三条退出本协定;或 (3)根据第四十四条从本协定除名。 2.理事会应保有停止为本协定当事方成员向行政帐户缴付的任何分摊额。 3.根据本条规定得到适当退款的成员无权分享本组织清理帐目或其他资产所得的收益。该成员也不应对本组织在退款后所发生的任何亏损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效期、延长和终止 1.本协定应在自生效之日起五年期间内有效,除非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决定延长或重新谈判本协定或予以终止。 2.在本条第1款中所指的五年期间届满前,理事会可以特别表决决定将本协定作不超过两年的延长抑或重新谈判本协定。 3.如在本条第1款中所指的五年期间届满前,代替本协定的新协定进行的谈判尚未结束,则理事会可以特别表决延长本协定,延长期由理事会决定。 4.如在本条第1款中所指的五年期间届满前,代替本协定的新协定已经谈成,但尚未确定生效或暂时生效,则理事会可以特别表决延长本协定,直至新协定暂时生效或确定生效时为止。 5.如一项新的国际黄麻协定已经谈成并在本条第2、第3或第4款延长本协定的任一期间内生效,则延长后的本协定应于新协定生效时终止。 6.理事会可随时以特别表决在理事会确定的日期起终止本协定。 7.尽管本协定业已终止,理事会在不超过18个月以内仍应继续存在,以便对本组织进行资产清理,包括清算帐目,并按照以特别表决作出的有关决定,在此期间内应具有为达到上述目的所必需的权力和职责。 8.理事会应将根据本条做出的任何决定通知保管人。 第四十七条 保留 对本协定任何条款不得保留。 为此,下列经正式授权的签字者,于所示日期在本协定上签字,以资证明。 1982年10月1日订于日内瓦,本协定的阿拉伯文本、英文本、法文本、俄文本和西班牙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为第四十条的目的确定的各出口国在1981年联合国黄麻和黄麻制品会议参加国黄麻和黄麻制品净出口总额中的比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