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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4-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行动纲领

[接上页]

  (2)为了援助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的国家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不仅必须包括向这些国家提供它们保持必要进口所急需的救济,而且必须在提供救济之外,采取各种步骤,有意识地提高这些国家发展生产和增加收入的能力。如果不采取这种综合性的措施,那末,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的国家的各种困难就完全可能长期迟延下去。诚然,国际社会首屈一指和刻不容缓的任务在于促使这些国家能够对付它们在国际收支方面所遇到的短缺困难,但是在这样做的同时,还必须额外提供附加的发展援助,以便维持并进一步加快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
  
  (3)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的国家,恰恰就是那些在世界经济中处境最不利的国家:最不发达的、局处内陆的以及其他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此外,还有那些由于当前的经济危机、自然灾害、外国侵略和外国占领而导致经济严重失调的其他发展中国家。受打击最严重的国家的标志,它们的经济受影响的程度,以及它们所需要的救济与援助的种类,都可以着重根据下列这一类标准加以评估衡量:
  
  1.按人口计算平均收入很低。这是比较贫困、生产能力低、技术水平和发展水平低的一种反映。
  
  2.同本国出口收益相比,必需品的进口费用急剧增加。
  
  3.同本国出口收益相比,还债比率很高。
  
  4.出口收益不足,出口收入的灵活性较小,并且缺乏可供出口的剩余物资。
  
  5.外汇储备量很低或不敷所需。
  
  6.由于运费和过境费提高而受到不利影响。
  
  7.对外贸易在整个发展过程中占比较重要的地位。
  
  (4)对于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的国家,必须灵活地估计它们的经济所受到的影响程度和性质,应当考虑到当前世界经济捉摸不定的情况,考虑到某些发达国家可能采取的各种调整政策以及资金和投资的流动情况。对于受打击最严重的国家的收支状况及其各种需要,只有根据它们在若干年中的平均水平,才能作出可靠的估计和设想。目前就作长期的设想,难免是变化无常的。
  
  (5)在采取各种特别措施以减轻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国家的困难的过程中,一切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都应当按照它们各自的发展水平、各自的经济能力和实力,作出应有的贡献,这是很重要的。值得注意是:某些发展中国家,尽管它们自己也有各种困难,也有发展需要,却已经表示愿意在减轻更贫困的发展中国家的困难处境方面,发挥具体的帮助作用。最近,某些拥有充足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在双方和多边的基础上,采取了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减轻困难的主动行为和各种措施,这反映了它们切实信守在发展中国家之间开展有效的经济合作的原则。
  
  (6)发达国家拥有更大得多的能力,可以帮助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的国家克服它们当前的困难。因此,发达国家所作出的响应行动应当同它们所担负的责任相称。它们所提供的援助,在现有援助水平之处,还应另行增加。这些国家应当完成并尽可能超额完成《联合国第二个十年发展规划的国际发展战略》所规定的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援助的各种指标,特别是有关官方提供发展援助的指标。它们也应当认真考虑到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的国家所欠的外债,予以一笔勾销。这样做,就会使那些受经济危机打击的国家获得最简便和最快捷的救济。此外,还应当对延期偿还款以及重新安排还债日程的办法,给予赞同性的考虑。当前的形势不应当导致工业化国家采取那种加剧当前危机并且最终势必自招失败的政策。
  
  大会回顾了伊朗国王陛下以及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总统胡阿里·布迈丁阁下提出的建设性倡议,
  
  (1)决定发起一项特别计划,作为当务之急,在一般必要的时期里(至少要延续到《联合国第二个十年发展规划》结束为止),向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的国家提供紧急救济和开发援助,以便帮助它们克服当前的困难,并且获得自给自足的经济发展。
  
  (2)作为实行特别计划的第一个步骤,决定要求联合国秘书长发起一项紧急行动,向前面第(3)段所说明的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及时的救济,以便它们在今后12个月内能够维持必不可少的进口;要求工业化国家以及其他可能提供捐款的国家在1974年6月15日以前宣布它们将通过双边或多边渠道为紧急援助所提供的捐献,或者宣布它们打算这样做的意图,同时切实注意某些国家已经宣布承担的援助义务或已经采取的援助措施;此外,还进一步要求联合国秘书长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57次会议把上述紧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向联合国第29届大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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