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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4-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6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行动纲领

[接上页]

  (3)号召工业化国家以及其他可能提供捐款的国家,向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的国家立即提供救济和援助,其数量多寡必须同后面这些国家的需要相称。这种援助应当在现有的援助水平之外另行增加,并且应当尽早地、尽可能在无偿赠与的基础上提供;在不可能无偿赠与的场合,就应当按照宽厚的条件来提供。款项支付以及有关的办事手续和各种条件,都必须反映出上述特殊情况。援助既可以通过双边渠道也可以多边渠道来提供,包括通过已经建立起来的或即将建立的若干新机构和新设施来提供援助。特别措施可以包括下列各点:
  
  1.按照特别优惠的条件作出特殊安排,其中包括对于必不可少的商品和货物提供可能的补贴,并切实保证供应。
  
  2.对于全部或部分必不可少的进口商品和货物实行延期付款。
  
  3.在无偿赠与的基础上,或者以当地货币延期付款的方式,提供包括粮食援助在内的商品援助,同时切实注意:这种做法不应当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造成不利影响。
  
  4.按照宽厚的条件,提供长期的供货人贷款。
  
  5.按照特惠的条件,提供长期的财政援助。
  
  6.按照特惠的条件,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各种专门机构中提取款项。
  
  7.应当考虑到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的国家额外的财政需要,在设置特别提款权与提供开发援助之间建立连带关系。
  
  8.对于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的国家按照商业条件借入债款所应支付的利息,以双边的或多边的方式提供补贴。
  
  9.对债务逐项重新谈判,以便达成协议,勾清债务、延期偿还债款或重新安排还债日程。
  
  10.按照更加优惠的条件,提供资本货物和技术援助,以加速受经济危机打击的国家的工业化。
  
  11.按照优惠的条件,对各种工业项目和开发项目进行投资。
  
  12.对于额外增加的过境费和运费,特别是对于局处内陆的国家所支付的这些费用,提供补贴。
  
  (4)呼吁发达国家按照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的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请求,用赞同的态度考虑取消债务、延期偿还债款或重新安排还债日程,以此作为一项重大贡献,减轻这些国家所面临的严重而又紧迫的困难。
  
  (5)决定在联合国主持之下,通过工业化国家以及其他可能提供捐款的国家自愿捐献,建立一个特别基金组织,作为本特别计划的一个组织部分,用来提供紧急救济和开发援助。这个基金组织至迟应在1975年1月1日以前开始业务活动。
  
  (6)根据本特别计划,设立一个特别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由联合国大会主席经过适当磋商以后,指定36个联合国会员国组成;切实注意上述特别基金组织的宗旨及其权限,以便:
  
  1.就这个特别基金组织的范围、机构以及活动方式等等提出建议,同时结合考虑以下几点要求:
  
  A.基金组织主管机构的代表权分配应当公平合理;
  
  B.基金组织的财源分配应当公平合理;
  
  C.充分利用现有各种国际组织提供的服务和设施;
  
  D.考虑把“联合国资本开发基金会”同本特别基金组织的业务活动加以合并的可能性;
  
  E.设立一个中央监督机构,以监督各种双边性和多边性措施的执行。
  
  为此目的,应当重视在联合国大会第6届特别会议上提出的不同观点和建议(其中包括伊朗提出的建议和在第2208次会体会议上提出的建议),也应当重视针对这些建议发表的意见;还应当重视在紧急时期过去以后利用这项特别基金为正常的开发援助提供另一条渠道的可能性。
  
  2.在本特别基金组织开始业务活动以前,监督实行为援助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的国家而采取的各种双边性和多边性措施。
  
  3.根据有关国家以及联合国系统的相应机构提供的情况,就下列各点作出广泛评估:
  
  A.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的国家所面临困难的程度;
  
  B.它们所需要的必不可少的商品和货物的种类和数量;
  
  C.它们需要财政援助的情况;
  
  D.它们需要技术援助的情况,特别包括取得技术的途径问题。
  
  (7)请求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秘书长、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行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署长以及其他主管国际组织的长官,协助本特别计划的特别委员会行使根据上述第(6)段规定所指派给它的各项职能;并且在适当的时候,协助上述特别基金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8)请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迅速就下列各点作出决定:
  
  1.建立一个扩大的特别机构,以便使那些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的发展中国家能够按照优惠的条件加入这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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