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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该公约简称“73防污公约”(MARPOL73)。 1973年在伦敦召开了国际海洋污染会议,会议从10月8日开始,至11月2日结束。经过71个与会国详细审议,会议于11月2日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议定书、附则和附录”,以及“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 “73防污公约”一直没有达到生效的条件。截止1991年12月31日,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该公约的国家有20个(按加入日期顺次排列): 缔约国交存文件日期 约旦1975.3.17 肯尼亚1975.9.12 突尼斯1976.5.4 也门1979.3.6 乌拉圭1979.4.30 秘鲁1980.4.25 英国(除附则Ⅲ,Ⅳ,Ⅴ外)1980.5.22 挪威(除附则Ⅳ外)1980.7.15 南斯拉夫1980.10.31 哥伦比亚1981.7.27 德国1982.1.21 意大利1982.10.1 匈牙利1983.12.16 比利时(除附则Ⅲ,Ⅳ,Ⅴ外)1984.3.6 保加利亚(除附则Ⅲ,Ⅳ,Ⅴ外)1984.12.12 贝宁1985.11.1 英国*(加入附则Ⅲ和Ⅴ)1986.5.27 文莱达鲁萨兰(附附则Ⅲ,Ⅳ,Ⅴ外)1986.10.23 安提瓜和巴布达1987.2.9 越南(除附则Ⅲ,Ⅳ,Ⅴ外)1990.12.18 香港(除附则Ⅲ,Ⅳ,Ⅴ外)1985.4.11 人岛(除附则Ⅲ,Ⅳ,Ⅴ外)1986.7.1 开门岛(除附则Ⅳ外)1988.6.23 百慕大(除附则Ⅳ外)1988.6.23 直布罗陀(除附则Ⅳ外)1988.12.1 *由英国批准时声明 公约主要内容 该公约由二十项条款、二份议定书和五个附则组成: 公约条款陈述了主要法律条例,包括公约的义务、定义、适用范围、证书检查、事故报告、签字和加入、生效、修正等。 1973年国际海洋污染会议最终议定书 1.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大会在其1969年10月21日的A.176(V1)决议中决定于1973年召开一次国际海洋污染会议。该会议已于1973年10月8日至11月2日在伦敦举行。 2.下列国家派代表团出席了这次会议: 阿根廷澳大利亚 巴林比利时 巴西保加利亚 白俄罗斯加拿大 智利古巴 塞浦路斯丹麦 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 埃及芬兰 法国民主德国 联邦德国加纳 希腊海地 匈牙利冰岛 印度印度尼西亚 伊朗伊拉克 爱尔兰意大利 象牙海岸日本 约旦肯尼亚 高棉共和国科威特 利比里亚利比亚 马达加斯加墨西哥 摩纳哥摩洛哥 荷兰新西兰 尼日利亚挪威 巴拿马秘鲁 菲律宾波兰 葡萄牙韩国 罗马尼亚沙特阿拉伯 新加坡南非 西班牙斯里兰卡 瑞典瑞士 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突尼斯乌克兰 苏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英国坦桑尼亚 美国乌拉圭 委内瑞拉 3.下列国家派观察员出席了会议: 哥伦比亚牙买加 马拉维阿曼 越南共和国土耳其 南斯拉夫 香港政府也派观察员出席了会议。 4.应海协大会邀请,联合国系统中的下列组织派代表出席了会议: 联合国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国际原子能机构 5.下列政府间组织派观察员出席了会议: 欧洲经济共同体 国际私法统一协会 6.下列非政府性组织也派观察员出席了会议: 国际航运公会 国际标准化组织 国际电工学委员会 国际海上保险联盟 国际港口协会 波罗的海及国际海运会议 国际船级社协会 国际法协会 欧洲化学品制造商联合会理事会 石油公司国际海运座谈会 国际船东协会 国际地球之友 7.在会议的开幕式上,英国航空航天和航运国务大臣Michael Heseltine阁下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MauriceSt-rong先生发表了支持这次会议宗旨的声明。 8.会议选举印度代表团团长S.V.Bhave先生为会议主席。 9.会议选出的二十四名副主席如下: 第一副主席:G.Lindencrona先生(瑞典) R.M.Gowland先生(阿根廷) M.Raffaelti先生阁下(巴西) JackDavis阁下(加拿大) M.Oporto博士(古巴) M.A.El-Sammak先生(埃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