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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下制定的本公约缔约各方,本着加速国际货运的愿望;认识到国际直达货运日益增长的重要性,确信对该项运输给予便利,定将使国际贸易获得重大利益,协议如下: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在本公约中: 1、“运输车柜”一词指: 甲、内部容量为一立方米或以上的集装箱; 乙、公路运输车辆,包括拖车或半拖车; 丙、铁路货车,以及 丁、各种驳船和其他内河航行船舶。 上述用以运货的运输车柜,须易于识别,并系按本公约第五条第1款规定制造、装备和批准的; 2、“特种装载货物”一词指一或数个笨重物体,由于其重量、尺码或形状等原因,在正常情况下无法装入可封闭的运输车柜,须用易于识别的特种方式装载的; 3、“进口各税”一词指货物在进口时,或因与进口有关所应征的关税以及所有其他各税、规费或其它费用,但不包括数额与所提供的劳务成本相当的规费或费用; 4、“I·T·I业务”一词指按本公约所订的I·T·I业务制度,将货物从起运地海关运至到达地海关; 5、“装货地海关”一词指有权对运输车柜进行加封,以便货物从起运地开始实行I·T·I业务制度的缔约一方的海关; 6、“起运地海关”一词指设在I·T·I业务开始实行的缔约一方的海关; 7、“沿途经过的海关”一词指经营I·T·I业务的运输车柜在其进出国境时,沿途经过的缔约一方的海关; 8、“到达地海关”一词指运输车柜在I·T·I业务结束时,所到的缔约一方的海关; 9、“载货清单”一词指运输车柜用以申报其所载货物或特种装载货物的清单,其所报内容如下: 甲、唛头、箱(件)号、件数和包装种类或项目; 乙、货物品名; 丙、每批货物的毛重; 丁、运输车柜的识别标志; 戊、应如实填报载货清单的负责人姓名和住址; 已、所附单证的名称; 庚、清单登记编号; 辛、供装货地海关填写关名、海关封志号码及加封日期的专栏。 10、“I·T·I申报单格式”一词指与本公约附件1中式样相符的表格; 11、“I·T·I申报单”一词指已按规定填写的I·T·I申报单及所附载货清单; 12、“I·T·I地区”一词指已按本公约第二十六条规定签订协议的缔约各方的关境; 13、“联保公会”一词指经缔约一方海关当局批准专为实行I·T·I制度的当事人作保的公会; 14、“联保总会”一词指联保公会所属的国际联保组织; 15、“联保证”一词指与本公约附件三中复制品式样相同的证件。该证由联保公会签发作为持证人已取得该公会担保的证件; 16、“报运人”一词指在I·T·I申报单上签字或以他名义签字的人; 17、“人”一词,除上下文另有规定者外,兼指自然人和法人; 18、“批准”一词指批准,接受或认可; 19、“理事会”一词指根据一九五0年十二月十五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设立海关合作理事会公约”所设立的机构。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1、本公约适用于: 甲、运输车柜所载运的货物; 乙、特种装载货物; 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方境内的运输。但是从装货地海关起(特种装载货物从起运地海关起)至到达地海关的运输途中,至少须跨越边界一次。 2、本公约第1款的规定,应适用于包括国际航海或航空或陆路行程,须经过非本公约缔约一方国家关境的运输业务。 3、除另有相反的明确声明或特别规定者外,本公约所指的运输车柜,应认为已包括特种装载货物在内。 第三条 为了使I·T·I业务制度便于执行,特规定: 甲、除特种装载货物外,必须用与本公约第五条规定相符的运输车柜承运货物; 乙、已载货的运输车柜必须连同I·T·I申报单,向起运地海关交验; 丙、当缔约国要求缴纳保证金时,报运人必须持有有效期未过的联保证或者如经有关缔约一方准许,以其他担保方式代替。 第四条 1、如本公约所订的各项条件均已被履行,为了达到制订本公约的目的,该货应: 甲、在起运地或沿途所经的各海关,免纳进口各税或免付保证金; 乙、在沿途所经各地海关,按通例免受海关查验; 丙、按通例免办缔约各方所订的超出本公约规定的其他I·T·I手续。但本公约的规定不应妨碍其他有关规定的执行,例如:关于维护公共道德、安全、公共卫生或保健的规定,或实施动植物检疫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