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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十八条 任何按本公约第二十六条设置I·T·I地区的协议,任何本公约的修正案或对上述协议的地区性实施所作的任何修改,均应由有关缔约各方通知理事会秘书长。 第五十九条 为了实施本公约第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第1款,结成关税同盟或经济同盟的缔约各方可约定,各该方的关境应认为是一个单独的关境。有关的缔约各方应将协议内容通知理事会秘书长。 第六十条 本公约的附约或附件应认为系公约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一条 理事会秘书长应将下列事项通知缔约各方,其他签约国及联合国秘书长: 甲、按本公约第五十条规定的签约,批准和加入; 乙、按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本公约生效日期; 丙、按第五十二条规定收到的通知书; 丁、按第五条第4款及其五十三条第1款收到的声明和通知书以及提出或撤销保留的生效日期; 戊、按第五十四条收到的废约通知书; 已、按第五十七条认为已被接受的修正案及其生效日期; 庚、按第五十八及五十九条收到的通知书。 第六十二条 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0二条本公约应由理事会秘书长向联合国秘书处申请登记。 下列签约人由本国政府授权在本公约签字作证。 本公约于一九七一年六月七日签于布鲁塞尔。公约正本一份系用英法二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该正本应交理事会秘书长保存,该秘书长应将经核实无讹的副本分发给本公约第五十条第1款中所指的所有各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