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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59-04-13
【实施时间】 196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日本图案设计专利法

[接上页]

  (7)根据前款规定而免涂彩色时,必须在申请书上加以注明。
  
  (8)根据第一款规定呈报的图案纸上记载的图案设计或者根据第二款规定呈报的照片或雏形上表现图案设计时,如果该图案设计物品的全部或一部分是透明的,则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
  
  (一种图案设计申请一次)
  
  第七条 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必须按照通商产业省令规定的物品划分,一种图案设计申请一次。
  
  (成套物品的图案设计)
  
  第八条 (1)两种以上的物品,在习惯上成套销售和使用者,凡是构成产业通商省令规定的成套物品(以下称“成套物品”),而其图案设计又成为统一的整体时,则可当作一种图案设计申请专利注册。
  
  (2)在前款规定的情况下,构成成套物品的图案设计只限于根据第三条、第五条和下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规定允许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的,才可以取得图案设计专利注册。
  
  (优先)
  
  第九条 (1)如有同样或者类似的两个以上图案设计在不同的日期提出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时,只限最先申请的人,才可进行图案设计专利注册。
  
  (2)在同一天内提出的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有两个以上同样或者类似的图案设计时,只能由申请人经过协商而决定的一个图案设计申请人取得专利注册。如未达成协议,或者不能进行协商时,任何一方都不能进行该图案设计的专利注册。
  
  (3)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被撤销或者被宣布无效时,该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则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视为第一次申请的专利注册。
  
  (4)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人,既不是图案设计的创作者,又不是该图案设计专利注册权利的继承人,该人的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则不能适用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规定。
  
  (5)专利厅长官在执行第二款时,必须指定相当的期限,命令该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人进行该款规定的协商,并申请其结果。
  
  (6)专利厅长官在根据前款规定而指定的期限内,不见按照该款的规定进行申报时,则可以视为第二款的协商没有成立。
  
  (类似的图案设计)
  
  第十条 
  
  (1)享有图案设计专利权者,只对与自己的专利注册相类似的图案设计(以下称“类似图案设计”)可以取得类似图案设计的图案设计专利注册。
  
  (2)根据上款规定,仅与取得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类似的图案设计,则不适用该款规定的类似图案设计。
  
  (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的分割)
  
  第十条 之二
  
  (1)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人,可以将包括两个以上的图案设计,作为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的一部分或作为一个、两个以上新的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
  
  (2)根据上款规定,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的分割,不得在评定或审查决定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确定之后。
  
  (3)根据第一款规定,遇有分割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时,新的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视为原来的图案设计专利注册时的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但适用第四条第三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适用专利法(1959年第121号法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1)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人,根据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分割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时,可以将组成该成套物品的图案设计作为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
  
  (2)根据前款规定,遇有分割图案设计专利注册时,根据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视为撤销了的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
  
  (3)前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根据第一款规定适用于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的场合。
  
  (改变申请)
  
  第十二条 
  
  (1)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人,可以将类似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改变为独立的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称类似图案设计的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以外的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以下同)。
  
  (2)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人,可以将独立的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改变为类似图案设计的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
  
  (3)根据前两款规定,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的变更,不得在评定或审查决定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之后。
  
  (4)第十条之二第三款和前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适用于变更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的场合。
  
  第十三条 
  
  (1)专利申请人,可以将其专利申请改变为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但该专利申请,从送达具有拒绝内容的最初审查决定副本之日起经过三十日之后,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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