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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59-04-13
【实施时间】 196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日本图案设计专利法

[接上页]

  (2)实用新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人,可以将其实用新设计专利注册申请,改变为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但该实用新设计专利注册,从送达具有拒绝内容的最初审查决定副本之日起经过三十日之后,不在此限。
  
  (3)第一款但书规定的期限,根据专利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延长该法第一二一条第一款规定期限时,只要延长其期限,即视为延长了期限。
  
  (4)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期限,根据在实用新设计法(1959年第123号法律)第五十五一款中适用专利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延长实用新设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期限时,只要延长其期限,即视为延长了期限。
  
  (5)第十条之二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适用于变更申请的场合。
  
  (基于专利合作条约,有关国际申请变更申请的特例)
  
  第十三条 之二
  
  (1)根据专利法第一八四条之三第一款或第一八四条之十六第四款规定,关于视为专利申请的国际申请的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的变更,遇有该法第一八四条之五第一款的日本语专利申请时,或遇有该款、该法第一八四条之四第一款的外国语专利申请时,如果不是根据该款和该法第一八四条之五第一款规定办理手续,并且根据该法第一九五条第一款规定缴纳应缴纳的手续费之后(根据该法第一八四条之十六第四款规定,视为专利申请的国际申请,规定于该款决定之后),则不能办理手续。
  
  (2)根据实用新设计法第四十八条之三第一款或第四十八条之十四第四款规定,关于视为实用新设计专利注册申请的国际申请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的变更,遇有该法第四十八条之五第一款的日本语实用新设计专利注册申请时,或遇有该款、该法第四十八条之四第一款的外国语实用新设计专利注册申请时,如果不是根据该款和该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手续,并且根据该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缴纳应缴纳的手续费之后(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之十四第四款的规定,视为实用新设计专利注册申请的国际申请,规定于该款决定之后),则不能办理手续。
  
  (图案设计的保密)
  
  第十四条 
  
  (1)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人,可以指定自其图案设计专利权设立专利注册之日起三年以内的期间,请求为其图案设计保守秘密。
  
  (2)根据前款规定进行请求的人,必须在申请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的同时,以书面向专利厅长官呈报下列事项:
  
  一、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址或住处;
  
  二、请求保守秘密的期限。
  
  (3)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人或有图案设计专利权者,可以请求延长或缩短根据第一款规定请求的保密期限。
  
  (4)专利厅长官在下列各项情况之一时,对于根据第一款规定请求保密的图案设计,必须向有图案设计专利权以外的人公开:
  
  一、得到有图案设计专利权者的同意;
  
  二、对该图案设计或者与之相同或类似的图案设计进行审查、审判再审时或者经诉讼当事人或参与者请求时;
  
  三、法院有请求时;
  
  四、利害关系人提出记载享有图案设计专利权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和注册号码的以及通商产业省令规定的其他文件向专利厅长官请求时。
  
  (专利法的适用)
  
  第十五条 
  
  (1)专利法第三十七条(共同申请)、第四十条(明细书等的补充和变更主要内容)和第四十三条(优先权主张的手续)的规定,适用于图案设计专利申请。
  
  (2)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从第四款至第七款(办理专利的权利)的规定,适用于办理图案设计专利注册权利。
  
  (3)专利法第三十五条(职务发明)的规定,适用于从业人员、法人的负责人、国家公务员或地方公务员创作的图案设计。
  
  第三章 审查
  
  (由审查官进行的审查)
  
  第十六条 专利厅长官必须使审查官审查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
  
  (拒绝的审定)
  
  第十七条 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符合下列各项之一时,对于该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审查官应该拒绝审定:
  
  一、有关该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根据在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适用专利法第三十七条或者在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中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办理图案设计专利注册时。
  
  二、有关该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的图案设计,根据条约规定,不得办理图案设计专利注册时。
  
  三、该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不视为符合第七条所规定的要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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