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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59-04-13
【实施时间】 196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日本图案设计专利法

[接上页]

  四、该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人,既不是图案设计创作者,又不是该图案设计专利注册权利的继承人时。
  
  (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的审定)
  
  第十八条 审查官对于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没有发现拒绝理由时,应该审定该图案设计专利注册。
  
  (专利法的适用)
  
  第十九条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审查官资格)、第四十八条(对审查官的排斥)、第五十条(拒绝理由的通知)、第五十三条(补充的驳回)、第六十三条(审定的方式)和第六十五条(与诉讼的关系)的规定,均适用于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的审查。
  
  第四章 图案设计专利权
  
  第一节 图案设计专利权
  
  (设立图案设计专利权的注册)
  
  第二十条 
  
  (1)图案设计专利权通过注册而成立。
  
  (2)根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已经缴纳第一年度注册费时,即应予以办理图案设计专利权的注册。
  
  (3)前款的注册实行后,必须在图案设计专利公报上登载下列事项:
  
  一、享有图案设计专利权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址或者住所;
  
  二、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书的号码和年月日;
  
  三、注册号码和设立注册年月日;
  
  四、申请书和所附的图纸、照片、雏形或样品的内容。
  
  (4)前款第四项所列属于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保密的图案设计专利事项,一经超过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的期限,则不受第四款规定的限制,应立即予以发表。
  
  (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 图案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期为自成立注册之日起满十五年为止。
  
  (类似图案设计的图案设计专利权)
  
  第二十二条 类似图案设计的图案设计专利权,应和同它类似的最先取得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类似图案设计的图案设计专利注册除外)的图案设计(下称“正式图案设计”)的图案设计专利权并为一体。
  
  (图案设计专利权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享有图案设计专利权者,独自享有以实施注册图案设计及其类似图案设计为业的权利。但在另外制定该图案设计专利权的专用实施权时,则享有专用实施权者所专有的实施注册图案设计及其类似图案设计的权利范围,不在此限。
  
  (注册图案设计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注册图案设计的范围,必须根据申请所记载和申请书所附图纸上的记载或者申请书所附的照片、雏形或样品所表现的图案设计而定。
  
  (要求专利厅判定注册图案设计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1)关于注册图案设计和类似图案设计的范围,可以要求专利厅予以判定。
  
  (2)专利厅长官根据前款规定遇有要求时,必须指定三名审查官进行该判定。
  
  (3)除前款规定者外,关于判定的手续,以政令规定之。
  
  (与他人注册图案设计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1)享有图案设计专利权者、专用实施权者或通常实施权者,其专利注册的图案设计,是利用在其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之日前有关他人申请的专利注册图案设计或类似的图案设计、专利发明或注册专利实用新设计时;或者在其图案设计专利权中有关专利注册的图案设计部分,是与其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之日前有关他人申请的专利权、实用新设计权或商标权或者与在其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之日前产生的他人著作权相抵触时,作为营业,不得实施其专利注册的图案设计。
  
  (2)享有图案设计专利权者、专用实施权者或通常实施权者,类似其专利注册图案设计的图案设计,为利用在其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之日前,有关他人申请的专利注册图案设计、专利发明或者专利注册的实用新设计时;或者在其图案设计权中有关类似专利注册图案设计的图案设计部分,是与其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之日前有关申请的图案设计专利权、实用新设计权或商标权或者与在其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之日前产生的他人著作权相抵触时,作为营业,不得实施其专利注册的图案设计。
  
  (专用实施权)
  
  第二十七条 
  
  (1)享有图案设计专利权者,可就其图案设计专利权设立专用实施权。
  
  (2)享有专用实施权者,在其设立行为所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以实施该注册图案设计及其类似图案设计为业的专有权利。
  
  (3)专利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至第五款(转移等)、第九十七条第二款(放弃)和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注册的效果)的规定,适用于专用实施权。
  
  (通常实施权)
  
  第二十八条 
  
  (1)享有图案设计专利权者,有权就其图案设计专利权许诺他人以通常实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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