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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59-04-13
【实施时间】 196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日本图案设计专利法

[接上页]

  (对于补充驳回决定的审判)
  
  第四十七条 
  
  (1)根据第十九条中适用专利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遭受驳回决定者,对该决定不服时,从该决定副本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可以请求审判。但进行第十九条中适用专利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新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时,不在此限。
  
  (2)前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于前款审判的请求。
  
  (图案设计专利注册无效的审判)
  
  第四十八条 
  
  (1)凡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符合下列各项之一时,关于使该图案设计专利注册无效问题,可以请求进行审判:
  
  一、该图案设计专利注册,违反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适用专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或者在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中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时。
  
  二、该图案设计专利注册违反条约时。
  
  三、该图案设计专利注册为无创作图案设计的所属领域内,具有普通知识者基于前两项所列图案设计,已经可以轻而易举地制作的图案设计者,就该图案设计办理图案设计专利注册权利者是由无继承权者办理的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时。
  
  四、在图案设计专利注册之后,该享有图案设计专利权者,根据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中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成为不能享有图案设计专利权时,或该图案设计专利注册已违反条约时。
  
  (2)前款的审判,即使在图案设计专利权消灭后,也可以请求。
  
  (3)审判长遇有第一款规定的请求审判时,应将其内容通知有关该图案设计专利权的专用实施专利权者以及其他享有关于该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的注册权者。
  
  第四十九条 图案设计专利注册,凡符合下列的图案设计时,关于该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的前条第一款的审判,从设立图案设计专利权的注册之日起经过五年后,不得请求:
  
  一、在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前,在外国已属于众所周知的图案设计。
  
  二、在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前,在外国已在出版的刊物上登载过的图案设计。
  
  三、在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前,在该图案设计情况下的图案设计。
  
  第五十条 (无效图案设计的确定),略。
  
  第五十一条 (关于审查规定的适用),略
  
  第五十二条 (专利法的适用),略。
  
  第六章 至第七章略
  
  第八章 罚则
  
  (侵权罪)
  
  第六十九条 
  
  (1)侵犯图案设计专利权或专用实施专利权者,判处三年以下徒刑或三十万圆以下的罚金。
  
  (2)前款之罪,不告不理。
  
  (诈骗行为罪)
  
  第七十条 以诈骗行为办理图案设度专利注册或办理审查决定者,判处一年以下徒刑或十万圆以下罚金。
  
  (虚伪表示罪)
  
  第七十一条 违反第六十五条规定者,判处一年以下徒刑或十万圆以下罚金。
  
  (伪证等罪)
  
  第七十二条 根据本法规定,宣誓的证人、鉴定人或翻译员受专利厅委托,对法院进行虚伪陈述、鉴定或翻译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泄露秘密罪)
  
  第七十三条 专利厅职员或具有该职者,泄露从事职务知悉的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中关于图案设计的秘密或盗用时,判处一年以下徒刑或五万圆以下罚金。
  
  (两罚规定)
  
  第七十四条 法人的代表、法人或本人的代理人、雇用人或其工作人员,关于该法人或本人的业务实施违反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或第七十一条的行为时,除了处罚行为人以外,对该法人或本人也应处以各该条的罚金刑。
  
  (违章罚款)
  
  第七十五条 根据在第五十二条中或第五十七条中适用专利法第一七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中所分别适用的该法第一五一条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六七条第二款或第三三六条规定,宣誓人接受专利厅或专利厅委托对裁判所进行虚伪陈述时,判处五千圆以下的违章罚款。
  
  第七十六条 根据本法规定,专利厅或接受其委托的人员,裁判所传唤时,无正当理由而不出面,或者拒绝宣誓、陈述、证言、鉴定或翻译时,判处五千圆以下的违章罚款。
  
  第七十七条 关于调查证据或保护证据,根据本法规定,专利厅或接受其委托的人员,对裁判所发布命令要求提出或提示文件以及物件时,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命令时,判处五千圆以下的违章罚款。
  
  第九章 附则
  
  本法施行日期,由其他法规规定之(1960年4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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