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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59-04-13
【实施时间】 196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7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日本图案设计专利法

[接上页]

  (2)享有通常实施权者,根据本法的规定,或者在其设立行为所定的范围内,享有以实施该注册图案设计或者类似图案设计为业的权利。
  
  (3)专利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共有)、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放弃)和第九十九条(注册的效果)的规定,适用于通常实施权。
  
  (取决于先使用的通常实施权)
  
  第二十九条 因不了解有关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的图案设计,自己创作了该图案设计或者类似的图案设计,或者因不了解有关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的图案设计,被该图案设计或类似图案设计的图案设计创作者知悉,在申请其图案设计专利注册时(根据在第十五条第一款中适用专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或者根据在第十九条中、在第五十二条中适用专利法第一五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在第五十七条中适用专利法第一七四条第一款中适用专利法第一五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分别适用该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其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视为已提出手续补充书时,则作为原来的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之时或提出手续补充书之时),现在在日本国内已有实施该图案设计或类似的图案设计实施事业者或准备实施该事业者,因而关于其图案设计专利注册申请的图案设计专利权,只能在该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图案设计及事业的目的范围内,享有通常实施权。
  
  第三十条 (取决于请求无效审判专利注册前实施的通常实施权),略。
  
  第三十一条 (图案设计专利权等有效期满后的通常实施权),略。
  
  第三十二条 (图案设计专利权等有效期后的通常实施权),略。
  
  第三十三条 (设立通常实施权的裁定),略。
  
  第三十四条 (通常实施权的转移等),略。
  
  第三十五条 (抵押权),略。
  
  第二节 侵犯权利
  
  第三十六条 (请求停止权),略。
  
  第三十七条 
  
  (1)享有图案设计专利权者或专用实施专利权者,对于侵犯自己图案设计专利权或专用实施专利权者或有可能侵犯者,可以请求停止其侵犯或预防。
  
  (2)享有图案设计专利权者或专用实施专利权者,根据前款的规定进行请求时,可以请求废除构成侵犯行为的物品、排除供侵犯行为使用的设备,以及其他需要预防侵犯的行为。
  
  (3)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关于请求保密的图案设计的有关享有图案设计专利权者或专用实施专利权者,关于其图案设计,为记载第二十条第三款各项所列事项的书面图案设计,出示办理的专利厅长官证明,如果不是在警告之后,则不得根据第一款规定进行请求。
  
  (视为侵权行为)
  
  第三十八条 只以制造、使用专利注册图案设计或有关与此相类似的图案设计物品为业,为了制造、转让、出租、馈赠、出售、展出或进口的行为,视为侵犯该图案设计专利权或专用实施专利权的行为。
  
  (损害额的推定等)
  
  第三十九条 
  
  (1)享有图案设计专利权者或专用实施专利权者,对于故意或过失侵犯自己的图案设计专利权或专用实施专利权者,在请求损害赔偿时,依据该人的侵权行为所得利益额,推定享有图案设计专利权者或专用实施专利权者遭受损害的金额。
  
  (2)享有图案设计专利权者或专用实施专利权者,对于故意或过失侵犯自己的图案设计专利权或专用实施专利权者,可以对于该专利注册的图案设计或实施与此相类似的图案设计所获得的相当于通常应获得的金钱数额的金钱,作为自己遭受损害额,请求赔偿。
  
  (3)前款的规定,不妨害请求超过规定于该款的金额进行损害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图案设计专利权者或专用实施专利权者的侵犯,如不是故意或严重过失时,法院可以酌情规定其损害赔偿的金额。
  
  (过失的推定)
  
  第四十条 侵犯他人图案设计专利权者或专用实施专利权者,其侵犯行为虽被推定为有过失,但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犯的属于有关请求保密的图案设计的图案设计专利权或专用实施专利权,不在此限。
  
  (专利法的适用)
  
  第四十一条 专利法第一0五条(提出书类)和第一0六条(恢复信用措施)的规定,适用于侵犯图案设计专利权或专用实施专利权。
  
  第三节 注册费
  
  第四十二条 至第四十五条,略。
  
  第五章 审判
  
  (对拒绝审查的审判)
  
  第四十六条 
  
  (1)凡接受审查对该审查不服时,从该审查副本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可以请求审判。
  
  (2)请求前款的审判者,由于不属于其责任的理由,在该款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该请求时,虽有前款的规定,但从该理由丧失之日起在十四日以内,在其期限经过六个月以内,仍可进行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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