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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41-07-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正本》

[接上页]

  (2)提供清洁的轮船收据或已装船提单。
  
  (3)承担货物一切灭失及/或损坏责任,直至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已将货物装载于轮船上为止。
  
  (4)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
  
  买方责任:
  
  (1)将船名、开航日期、装船泊位及交货时间明确地通知卖方。
  
  (2)当卖方已将货物交由买方控制,但由于买方指定轮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或不能装货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及全部风险,由买方承担。
  
  (3)办理有关货物随后运至目的地的一切运转事宜:
  
  1)办理保险并支付其费用;
  
  2)提供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并支付其费用。
  
  (4)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
  
  (5)承担货物装上船后的一切灭失及/或损坏责任。
  
  (6)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但清洁的轮船收据或提单除外)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2-F)“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F.O.B.(namedinla-ndpointincountryofimportation)
  
  按此术语,卖方所报价格包括货价及运至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的全部运输费用。
  
  在此报价下:
  
  卖方责任:
  
  (1)负责安排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事宜,并支付其费用。
  
  (2)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
  
  (3)办理海洋运输保险并支付其费用。
  
  (4)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投保战争险并支付其费用。
  
  (5)承担货物的一切灭失及/或损坏责任,直至装在载运工具上的货物抵达进口国的指定内陆地点为止。
  
  (6)支付因取得产地证、领事发票或其他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在目的地进口及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要的各种证件的费用。
  
  (7)支付全部的各项起岸的费用,包括码头捐、起岸费及税捐等。
  
  (8)支付在进口国的一切报关费用。
  
  (9)支付进口国的关税和一切适用于进口的税捐等。
  
  买方责任:
  
  (1)载运工具抵达目的地时,应立即受领货物。
  
  (2)负担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一切费用和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
  
  有关各种F.O.B.价格术语的注解
  
  关于各种F.O.B.价格述语;请注意下列各点:
  
  (1)内陆运输的方法,如:卡车、火车、驳船、拖船或飞机,应予注明。
  
  (2)如在内陆运输途中发生转换运输工具的费用,双方应在事先商定此项费用由卖方或是由买方负担。
  
  (3)应避免在使用“F.O.B.(namedport)”价格术语时,而不指明卖方责任终止和买方责任开始的确切地点。因为如使用此价格术语,一旦货物在港内交付或装上海洋轮船以前发生灭失或损坏时就会引起究应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责任问题的争议。指明特定的交货地点,可避免上述误解。
  
  (4)货物从内陆载运工具上用驳船或卡车运至船边,其费用由卖方还是由买方负担,应事先商定。
  
  (5)卖方务必将适用于整列车、整卡车或整驳船运费率的最低数量通知买方。
  
  (6)除“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F.O.B.(namedinlandpointincountryofimportation)外,各种F.O.B.价格术语的洽订海洋运输舱位、投保海洋运输险和战争险的责任应属于买方。尽管这是买方的责任,但在很多交易中,卖方可代买方办理订舱、投保海洋运输险和战争险,并准备装船事宜。因此,有关订舱、投保海洋运输险和战争险,究竟是作为买方自身的义务,由其自行办理,或是由卖方同意代买方办理,买卖双方应事先取得一致意见。
  
  (7)为保障卖方的利益,卖方应在买卖合同中订明由买方投保的海洋运输险中包括标准的仓至仓条款。
  
  3.船边交货F.A.S.(FREEALONGSIDE)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A.S.VESSEL(namedport
  
  ofshipment)
  
  按此术语,卖方所报价格包括将货物交到海洋轮船船边,船的装货吊钩可及之处。
  
  在此报价下:
  
  卖方责任:
  
  (1)在规定日期或期限之内,将货物交至船边或交至由买方或为买方指定或提供的码头。支付为搬运重件至上述船边或码头而引起的任何费用。
  
  (2)提供清洁的码头收据或轮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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