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41-07-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正本》

[接上页]

  (3)承担货物的一切灭失及/或损坏责任,直至将货物交到船边或码头为止。
  
  (4)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
  
  买方责任:
  
  (1)将船名、开航日期、装船泊位及交货时间明确地通知卖方。
  
  (2)办理从货物到达船边以后的一切运转事宜:
  
  1)如有必要,将货物安放在仓库或码头并支付滞期费及/或仓储费用;
  
  2)办理保险并支付其费用;
  
  3)办理海洋运输及其他运输并支付其费用。
  
  (3)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
  
  (4)承担货物在以下情况时所发生的任何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装载于停靠船边、船上吊钩可及之处的驳船或其他载运工具上;或放置于码头等待装船;或实际已装船和装船以后。
  
  (5)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但清洁的码头收据或轮船收据除外)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有关“船边交货”价格术语的注解
  
  (1)按照船边交货价格术语,取得海洋运输舱位和投保海洋运输险和战争险的责任属于买方。尽管这是买方的责任,但在很多交易中,卖方可代买方办理订舱、投保海洋运输险和战争险,并装备装船事宜;也可由买方通知卖方将货物送到买方指定轮船的船边,并由买方自行投保海洋运输险和战争险。因此,有关订舱、投保海洋运输险和战争险,究竟是作为买方自身的义务,由其自行办理,或是由卖方同意代买方办理,买卖双方应事先取得一致意见。
  
  (2)为保障卖方的利益,卖方应在买卖合同中订明由买方投保的海洋运输险中包括标准的仓至仓条款。
  
  4.成本加运费C.&F.(COSTANDFREIGHT)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地)”C.&F.(namedportofdestination)
  
  按此术语,卖方报价包括将货物运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输费用在内。
  
  在此报价下:
  
  卖方责任:
  
  (1)负责安排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事宜,并支付其费用。
  
  (2)支付出口税或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
  
  (3)取得运往指定目的地的清洁提单,并迅速送交买方或其代理。
  
  (4)在向买方提供“备运提单”的情况下,对于货物的灭失及/或损坏,须负责到货物已送交海运承运人保管时为止。
  
  (5)在向买方提供“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对于货物的灭失及/或损坏,须负责到货物已装到船上为止。
  
  (6)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提供产地证明书、领事发票或由原产国及/或装运国所签发的、为买方在目的地国家进口此项货物及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要的各项证件。
  
  买方责任:
  
  (1)接受提交的各项单证。
  
  (2)在船到达时受领货物并负责办理货物的随后一切运转,并支付其费用,其中包括按照提单条款的规定从船上提货,支付起岸的一切费用,包括一切税捐和在指定目的地点所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3)办理保险并支付其费用。
  
  (4)承担根据上述第(4)或第(5)项所规定的卖方责任终止的时间和地点以后货物的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
  
  (5)支付产地证明书、领事发票或其他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在目的地国家进口及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要的任何其他证件的费用。
  
  有关“成本加运费”的注解
  
  (1)为保障卖方的利益,卖方应在买卖合同中订明由买方投保的海洋运输险中包括标准的仓至仓条款。
  
  (2)在以下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术语的注解中,有很多场合可以应用于C.&F.(成本加运费)术语。C&F.的卖方和买方应加以理解。
  
  5.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C.I.F.(COST,INSURANCE,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地)C.I.F.(namedpoint
  
  ofdestination)
  
  按此术语,卖方报价包括货物的成本、海洋运输保险费和将货物运到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运输费用在内。在此报价下:
  
  卖方责任:
  
  (1)负责安排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事宜,并支付其费用。
  
  (2)支付出口税,或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
  
  (3)办理货物的海洋运输保险并支付其费用。
  
  (4)投保在货物装船时卖方市场所能得到的战争险,其费用由买方负担;但经卖方同意,由买方投保战争险的,不在此例。<见本节注解之(10)c>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