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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取得运往指定目的地的清洁提单及保险单或可转让的保险凭证,并立即送交给买方或其代理。 (6)在向买方提供“备运提单”的情况下,对于货物的灭失及或损坏,须负责到货物已送交海运承运人保管时为止。 (7)在向买方提供“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对于货物的灭失及/或损坏,须负责到货物已装到船上为止。 (8)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提供产地证明书、领事发票或由原产国及/或装运国所签发的、为买方在目的地国家进口此项货物及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要的各项证件。 买方责任: (1)接受提交的各项单证。 (2)在船到达时受领货物并负责办理货物的随后一切运转,并支付其费用,其中包括按照提单条款的规定从船上提货,支付起岸的一切费用,包括一切税捐和在指定目的地点所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3)支付由卖方投保的战争险所需费用。 (4)承担根据上述第(6)或(7)项所规定的卖方责任终止的时间和地点以后货物的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 (5)支付产地证明书、领事发票或其他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在目的地国家进口及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要的任何其他证件的费用。 有关“成本加运费”及“成本加保险费、运费”的注解 在C.&F.与C.I.F.合同下,买方与卖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就下列各点取得完全协议: (1)应在事先洽定由何方支付各项杂费,如过磅费和检验费等。 (2)为了使买方有能力在船舶抵达时,在进口港所允许的卸货时间内提取货物,双方应事先洽定每一条船所应装载的货物数量。 (3)虽然C.&F.和C.I.F.术语通常被理解为由买方负担有关领事发票费与产地证明书的费用,并另行分别计付。但在许多交易中,这些费用是包括在卖方售价之内的。因此,卖方与买方应事先商定这些费用是否为售价的一部分,或者分别计算。 (4)万一船只在货物实际目的地以外的其他港口卸货,应把这个最终目的地明确通知有关方。 (5)当海洋运输舱位难于获得,或无法按照稳定的费率签订远期运输合同,则作为对通常的C.&F.和C.I.F.术语的一个例外,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装运货物应以卖方取得海洋运输舱位为准,同时还可订明在订立合同与实际装运这段时间内海洋运输费用的变动,应由买方负担。 (6)在通常情况下,卖方有责任预付海洋运费。在有些情况下,运费是货到以后支付,运费总额从卖方提供的发票中扣除。对此应该事先取得协议,以免由于外汇波动影响实际运输费用而产生误解,或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利息费用的增加所产生的误解。因此,海洋运费总是应由卖方预付,除非事先与买方订有货物运到后支付运费的特别协议。 (7)买方应该认识到,他无权坚持在接受单据以前检验货物。如果卖方在通过正常途径寄送单据方面已作了适当努力,即使买方延迟收到单据,也不应为此而拒绝受领货物。 (8)卖方与买方不要把与本定义所规定的C.I.F.合同义务不符的任何不肯定的条款包括在C.I.F.合同之内。在美国和其他国家法院的许多判例中,都曾因在C.I.F.合同包含了不肯定的条款,因而宣布该合同无效。 (9)除非卖方与买方之间事先另有约定,在C.I.F.合同中的利息费用应包括在成本之内,而不应当作为单独项目计算,否则,可采用C.I.F.&I.(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利息)术语。 (10)关于C.I.F.交易中的保险问题,卖方与买方应该肯定地就下列各点取得协议: 1)对于保险险别,双方应共同明确是投保水渍险或平安险以及其他属于特定行业应保的其他险别,或是买方需要获得单独保障的险别。卖方与买方应考虑并取得协议的特殊险别有:偷盗、扒窃、渗漏、破碎、受潮、被其他货物污染,以及对一些特定行业专门投保的险别。重要的是,对应急费用或到付运费和关税应投保单独海损和在货物抵达与报关之后、交货之前的全损。 2)卖方有责任关心并谨慎地选择一家资信较佳的保险公司。虽然如此,解决保险索赔的风险,仍属买方。 3)在此术语下,战争险是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由卖方代为投保。重要的是,卖方必须对此与买方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特别是关于费用问题。货物海洋运输险与战争险最好向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这样,在确定造成损失的原因时,就不致发生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