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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35-01-01
【实施时间】 1947-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美国国家劳资关系法

[接上页]

  第十五条 凡是1898年7月1日通过的“美国在全国对破产问题建立统一制度的法律”(美国法典第11章第672条)第10章第272部分中及其修正补充部分的规定,同本法的规定在实施中发生矛盾时,则按本法规定办理;但是,如果本法的规定不能有效地付诸实施,其它法律的有关规定得完全有效。
  
  第十六条 如果本法中的任何规定或此项规定的执行不适用于某一个人或某种情况时,则本法的其余部分对任何个人或任何情况的执行,并不因而受到影响。
  
  第十七条 本法在引用时可称为“国家劳资关系法”。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劳资关系法修正后的第九条的任何规定而接受的请愿书、进行的调查、进行的选举及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发出的证明,均不得因产业工会大会在1949年12月22日前不遵守本法第九条(f)款、(g)款或(h)款的规定,或美国劳工联合会在1947年11月7日前不遵守本法第九条(f)款、(g)款、或(h)款的规定,而失去效力;但是,在本修正案生效前,不得因任何个人未尊重以上所说的选举或证明而按本法的任何规定加之以罪;然而,不得按本项规定以任何方式否定或影响到已经根据第十条(e)款或(f)款作出的最后判决或法令。
  
  十、有宗教信仰的个人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关的任何职工,凡是属于一个真正的宗教、宗教机构或教派并遵守它既有的传统原则和教义,而该宗教、宗教机构或教派历史上一向反对加入劳工组织或给以财政上的支持,则不得强迫他要以加入劳工组织或给以财政上的支持作为就业的条件之一;但是可以要求这名职工在不付入会费和会费的同时,按照该卫生机关同劳工组织签定的合同中确定的至少三个经国内收入法典第501条(c)款(3)项规定免予课税的非宗教的慈善基金会名单中,挑选一个基金会,如合同未作规定,则由职工任意选择一个,交纳相等于入会费和会费的款项(该条为1974年增加的)。
  
  十一、某些修正案的生效日期
  
  第一百零二条在本法颁布之日前不构成不公平劳工措施,不得按本法任何条款认定它是不公平劳工措施,而且不得按修正后的国家劳资关系法第八条(a)款(3)项和第八条(b)款(2)项的规定,将按本法颁布之日、或颁布以后,但生效以前签定的集体合同中规定的义务采取的行动,认定为不公平劳工措施(协定期限不超过一年),如果此类义务在本法生效之日前的国家劳资关系法第八条(3)款不认为是不公平劳工措施,除非协定在此后已经更新或延长。
  
  第一百零三条本章的任何条款,不得影响本章生效之日以前按国家劳资关系法第九条规定发出的代表证书或集体谈判单位确定书在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如果此类证书是在本章生效以前签订集体合同时发出的,其有效期是到合同期满为止或证书发出一年以内。
  
  第一百零四条本章所作的修正部分,得在本法颁布之日起六十天以后生效,但是修正后的国家劳资关系法第三条赋予总统任命一些官员的权力可以立即行使。
  
  (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和一百零四条于1974年7月2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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