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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35-01-01
【实施时间】 1947-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8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美国国家劳资关系法

[接上页]

  (b)为了保证职工能充分自由地行使本法保障的权利,委员会得决定雇主单位、行业单位、工厂单位或其中的一部分,作为进行集体谈判的合适单位;但是委员会不得(1)决定包括专业雇员和非专业职工的单位为合适的谈判单位,除非多数专业雇员投票赞成把自己包括在该谈判单位内;(2)根据委员会先前已确定另一个单位为理由,决定一个行业单位不适合作为谈判单位,除非该行业的多数职工投票反对单独派代表进行谈判,或(3)决定一个单位合适进行谈判,如果它在其他职工之外,还包括为保护雇主财产或保护雇主住所人员安全而被雇用来对职工和其他人执行规章制度的保卫人员的任何人;但是一个劳工组织不得被批准为一个保卫人员的谈判单位的职工代表,如果该组织除了保卫人员以外还接受职工为会员,或者直接或间接地加入一个除了保卫人员以外还接受职工为会员的组织。
  
  (c)(1)凡是根据委员会规定的规章提出了请愿书——
  
  (A)而请愿书是一名职工或多数职工或任何以他们的名义出现的个人或劳工组织提出的,它认为相当大的一部分职工(i)希望有代表参加集体谈判而雇主则拒绝承认他们的代表是第九条(a)款规定的代表,或(ii)认定雇主目前承认的或经过批准为谈判代表的个人或劳工组织,根据第九条(a)款已经不再是代表;或者
  
  (B)请愿书是雇主提出的,他认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个人或劳工组织已经向他提出,根据
  
  第九条 (a)款的规定,要他承认为代表;则委员会必须进行调查,而如果它有理由认为一个影响到商业的代表权问题已存在,则必须在事先发出通知后适当听取意见。这种听证会得由地区办事处的一名官员或职员来主持,主持者不得就听取到的意见向上提出建议。如果委员会从听证会的记录中发现确实存在代表权问题,则必须下令举行秘密选举并必须批准选举的结果。
  
  (2)在确定是否存在一个影响到商业的代表权问题时,不论提出申诉的是谁或寻求解决的方案属于哪一种,必须在作决定时采用同样的规章制度,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因关系到一个劳工组织或其前身的命令同第十条(c)款不相符合而剥夺其被选举权。
  
  (3)凡是在过去十二个月以内已经举行过一次有效的选举的任何谈判单位或其任何部分,不得下令举行新的选举。参加一次经济性质的罢工而无权恢复工作的职工,根据委员会认为是合乎本法宗旨和规定的规章,在罢工开始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有权参加有关的选举。在任何选举中,如果候选名单上的任何一方都未取得多数,则必须进行决定性的一轮投票,以便在获得票数最多的二者之间进行选择。
  
  (4)本条的任何一项都不得被解释为禁止放弃本法。为了按照委员会决定的规章制度举行同意的选举而采取的听证程序。
  
  (5)在确定一个单位是否适合进行以上(b)款规定的程序时,该单位职工的组织程度不得起支配作用。
  
  (d)凡是根据以上(c)款的规定进行调查得到全部或部分事实,委员会在按照第十条(c)款发出命令之后,收到要求执行命令或重新加以考虑的请愿书时,调查的记录和核实的事实必须包括在按照第十条(e)款或(f)款规定需要归档的全部记录文本之内,而法庭则将根据记录文本中的请求、作证和申诉情况,作出全部或部分执行、修改或否定委员会命令的法令。
  
  (e)(1)当一个根据第九条(a)款规定有代表性的劳工组织向委员会正式提出请愿书,宣称一个单位里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职工要求确认由该组织同这些职工的雇主达成协议,要求参加该组织为会员作为在该单位就业的一个条件时,委员会在听取适当的陈述之后,如不存在代表权的问题,得在这些职工中举行一次秘密投票,并将结果正式通知该劳工组织和雇主。
  
  (1)在雇主和一个劳工组织按照第八条(a)款(3)项达成的协议所涉及的谈判单位里,如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职工正式向委员会提出请愿书,要求撤消这种权力,委员会必须在该单位职工中举行一次秘密投票,并将结果正式通知该劳工组织和雇主。
  
  (2)凡在过去十二个月以内已经在一个谈判单位或其任何部分举行过一次有效的选举,则不得根据本项的规定在那里举行新的选举。
  
  七、制止不公平劳动措施
  
  第十条 
  
  (a)委员会有权根据以下规定,制止任何人采取影响到商业的任何不公平劳工措施(见第八条)。此项权力不受已经确立或可能确立的协定、法律或其它手段的影响而受到约束或制止;委员会有权根据同任何一个州或特区的任何机构达成的协议,将它对任何产业部的任何案件的管辖权下放给此类机构(除基本上是地方性的采矿、制造、通讯、交通运输业例外),即使这些案件中可能有影响到商业的劳资争议,除非有关的州或特区法律上关于由此类机构处理此类案件的规定,同本法的规定不一致,或同有关的法律结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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