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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f)委员会对请求制止不公平劳工措施的人最后下令部分或全部满足或拒绝其要求之后,如果他认为处理不恰当,可以在发生不公平劳工措施的事实或此人居住或从业的地区向美国地区巡回上诉法庭或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庭正式提出书面请愿书,请求重新加以考虑,以便修改或否定委员会的命令。法庭办事员必须立即将请愿书的一份副本送交委员会,而受委屈的一方必须根据美国法典第28章第2112条的规定,将经过委员会证明的听证记录递交给法庭。在收到请愿书之后,法庭必须采取对待像委员会按照本条(e)款的规定提出申请的情况一样的程序,而且得同样有权给委员会以法庭认为恰当的临时制止或发出限制不公平劳工措施的命令,并得同样的制定一项法令和付诸实施,全部或部分地执行或修改委员会的命令,执行修改以后的命令,或全部或部分地予以否定;委员会对事实真相的调查结果,如果在记录中从整体来看是有大量证据为后盾的,则同样必须被认为是结论性的。 (g)除非法庭专门下命令,否则在法庭按照本条(e)款或(f)款进行审讯的开始不得被认为即可停止执行委员会的命令。 (h)当法庭根据本条规定给予适当的制止不公平劳工措施或发出限制不公平劳工措施的命令,或制定一项法令和付诸实施,全部或部分地执行或修改委员会的命令,执行修改后的命令,或全部或部分地予以否定的时候,衡平法庭的权限不受1932年3月23日通过的“为修改审判法典和确定衡平法庭权限及其它目的的法令”的限制。 (i)根据本法规定正式提出的请愿书,必须迅速予以审讯,如可能,在排上议事日程之日起十天以内。 (j)在根据(b)款的规定提出控诉指控有人已经或正在采取不公平劳工措施时,委员会有权在该不公平劳工措施发生的地区或此人居住或从业的地区,向美国任何地区法庭递交请愿书,请求给予适当的临时制止或发生限制的命令。在收到委员会的此类请愿书之时,法庭必须通知此人,这样法庭有权根据它认为恰当的考虑,给予委员会适当的临时制止或发出限制不公平劳工措施的命令。 (k)凡是有人被人按照第八条(b)款(4)项(D)目的意思指控为采取了不公平劳工措施时,委员会有权和有责任听取和确定产生此类不公平劳工措施的争议,除非在正式提出此类指控十天以内,争议的有关各方向委员会提出令人满意的证据,说明他们已经解决争议或同意自动解决争议的方法。在争议的有关各方服从委员会的决定或自动解决争议之后,此类指控将不予受理。 (1)凡是按照第八条(b)款(4)项(A)目、(B)目、或(C)目,第八条(e)款或第八条(b)款(7)项的意思,有人被指控是采取了不公平劳工措施时,必须立即对此类指控进行初步调查,而且必须比一切任何其它案件要优先进行,除非正式收到指控或被转来的指控的办事处还有同类性质的案件在手。如经初步调查后,经手的官员或地区法官有理由认为指控是确实的而且应发出控诉,他必须以委员会名义,在发生该项不公平劳工措施的地区或有关人员居住或从业的地区,向任何美国地区法庭(包括哥伦比亚特区的美国地区法庭)发出请愿书,以便在委员会对此案作出裁决前下令采取适当的临时制止措施。在正式收到此类请愿书后,不管法律有无其它规定,地区法庭有权根据它认为恰当的考虑,下令采取临时制止或暂时限制不公平劳工措施;但是,除非请愿书上说明指控的一方不可避免的要遭受很大的不可弥补的损害,不得未经通知就发布临时制止不公平劳工措施的命令,而且此类暂时限制的命令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五天,过期即失效;除非有人已经按照第八条(a)款(2)项的规定对雇主正式提出了指控,并且经过初步调查有理由认为指控是真实的,应该发出控诉,有关官员或地区法官不得申请发出暂时限制不公平劳工措施的命令。在正式收到此类请愿书之后,法庭必须通知被指控的本人,而被控者及指控的一方必须有机会委托律师出庭,提出有关证据;而且根据本款规定,地区法庭得有权管辖一个劳工组织(1)只要这个组织的总部设在本地区,或(2)只要它的负责人或代理人在有关地区从事促进或保护其职工会员的利益的活动。法庭传讯其负责人或代理人等于是传讯该劳工组织并且使该组织成为诉讼的当事人。在需要采取适当的限制不公平劳工措施的情况下,以上规定的程序适用于八条(b)款(4)项(D)目规定的那些指控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