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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委员会或委员会为处理不公平劳工措施而指定的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在得知任何人被指控从事不公平劳工措施时,得有权向此人发出控诉,说明有关的指控,通知他在不少于五天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去向委员会或其一名成员作证;但是任何向委员会提出指控的不公平劳工措施,如发生在提出指控六个月以前的,不得起诉。控诉的副本,除非有关的受害人由于服兵役的理由而不能提出此类指控,在这种情况下应按他退役之日起计算六个月的时间。任何此类控诉得由主持听证的委员会成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在发出命令之前的任何时候加以修正。受控诉的人得有权对原来的或经过修正的控诉作出书面回答,并且本人或请别人按控诉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作证。经主持听证的委员会成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的允许,任何他人得参加上述的听证会和提供证据。任何此类听证程序必须尽可能按照1934年6月19日颁发的法律由美国最高法院通过的美国地区法庭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以适用于美国地区法庭的作证规则进行。 (c)委员会成员、代理人或委员会本身记下来的证词,必须书面交委员会归档。这以后,委员会得根据需要发出通知,进一步听取证词或听取论点。如果根据压倒多数的证词,委员会认为被控诉的人曾经采取或仍在采取此类不公平劳工措施,委员会得表明其事实调查结果,而且得向有关个人发出或促使当局发出一项命令,要求此人停止和不再采用此类不公平劳工措施,并采取包括让有关职工复职和补发或不补发积欠工资的明确行动,以贯彻执行本法的政策;在命令给一名职工复职时,可以要求对他进行歧视的雇主或劳工组织补发工资;而且,在确定是否要发出违犯第八条(a)款(1)项或(a)款(2)项的控诉和作决定时,必须采用同样的规章制度来作出决定,不管有关的劳工组织是否参加一个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劳工组织。此类命令还可以进一步要求此类个人经常报告他遵守命令的程度。如果委员会认为压倒多数的证词不能说明被控诉的人曾经或仍在采用此类不公平劳工措施,它必须发表事实调查的结果,并发表撤消此项控诉的命令。如果一个职工被停止工作或解职是有正当理由的,那么,委员会的任何命令都不得硬要给他复职,或补发工资。如果是向委员会一名成员、或一名或几名初审官提出的证据,这位成员或这位或这几位初审官必须给参加作证的各方发一份报告草稿,或促使有关当局发一份报告草稿,其中包括一项某种命令的建议,送交给委员会,而如果在报告提出给有关各方后二十天以内,或在委员会确定的更长时期内,没有人提出异议,则这项发某种命令的建议得成为委员会的命令,从而生效。 (d)在一个案件的记录文本根据下文规定已经递交法庭之前,委员会可以在任何时候、经过合理的通知并按照它认为正当的方式,全部或部分修改或否定它作出或发出的任何调查结果或命令。 (e)委员会有权向美国任何发生不公平劳工措施的地方和有关人员居住和从业的地方的上诉法庭提出请求,在受理请求的所有上诉法庭都在休假的情况下,有权在任何发生不公平劳工措施和有关人员居住或从业的地区向美国地区法庭提出请求,以便贯彻执行此类命令以及给予适当的临时制止或制约不公平劳工措施的命令,而且必须按照美国法典第28章第2112条的规定,将听证记录送交法庭。法庭在接到此项请求后,必须向有关的人发出通知,从而受理听证情况及其中确定的问题,并且有权给予它认为是恰当的临时制止或制约不公平劳工措施的命令,同时得制定和颁布一项法令,执行或修改委员会的全部或部分命令,执行修改了的命令,或予以否定。在委员会、其成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当中没有提出过的反对意见,不得由法庭加以考虑,除非由于非常特殊的情况,可以不苛求当时未曾提出此类反对意见。委员会关于事实问题的调查结果,如果就整体看记录有大量证据为后盾,必须被认为是结论性的。如果当事的任何一方向法庭请求提出补充证据,而且向法庭证明这些补充证据是实质性的并且有足够的理由说明在委员会、其成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的听证中没有提出此类证据,则法庭可以下令让这些补充证据递交委员会、其成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加以听取并成为记录的一部分。委员会可以根据以上补充证据,修改其调查结果中的事实,或提出新的调查结果,而且它必须正式提出以上经过修改的调查结果或新的调查结果,关于事实问题的调查结果如有大量的证据作后盾,则必须整个被认为是结论性的;委员会如有修改或否定其原来的命令的建议,则必须正式提出。在向法庭正式提出记录后,只有法庭有裁决权,而且法庭的判决和法令是最终的,但是如果按上面的规定向地区法庭上诉,则此案必须经美国适当的上诉法庭的复审,而如果美国最高法院按照第28章第1254条规定下令调案,则必须经最高法院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