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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实施时间】 1998-10-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9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俄罗斯联邦租赁法

[接上页]

  反身租赁--金融租赁的变化,这种租赁种类的供货人(销售人)同时又是承租人。
  
  业务租赁--租赁种类,这种租赁种类的出租人自担风险购买大批产品并以租赁对象的形式转租给承租人,获取一定的租金,在一定的条件下,规定的期限内使承租者可以暂时拥有和使用该产品,财产以租赁的形式转给承租人的期限要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租赁合同期满之后,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支付所有款项之后,租赁对象可以还给出租人,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无权转让租赁对象的所有权,在业务租赁条件下租赁对象可以在完全折旧期限内多次出租。
  
  4.租赁契约可以附加服务条件
  
  附加服务--可以是出租人赋予的任何形式的服务,无论是在租赁合同投入执行之前还是在合同生效的过程中,包括如下:从第三者中得到智力所有权(生产技能、租赁权、商品标志数、商标权,问题保障权及其它);从第三者中获得在进行安装(协助安装)和起动修复工作,组织学习全体人员;租赁对象的保险服务和维修工作,包括日常维修,中型和大型的维修;生产厂房和交通运输的准备,与租赁对象设备有关的劳动服务;以及其他使用租赁对象时不可缺少的工作和服务。
  
  补充服务的项目、范围和价值应该在租赁合同上做出相应规定。
  
  第8条 :副租赁
  
  1.副租赁--一种特殊的关系类型,是按照副租赁合同的规定形式并由于转让租赁对象使用权给第三者而产生的。
  
  2.在副租赁条件下进行租赁的主体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从出租人方面接收租赁对象,并按租赁合同副本把其转给承租人,使承租人对其拥有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3.不允许承租人把自己按照合同规定应付款项的债务转让给第三者。
  
  4.出租人以书面形式签写的协议是把租赁对象转入副租赁的必要条件。
  
  5.国际副租赁是国际租赁的变形,由本联邦法律加以调整。
  
  国际副租赁的突出特点是租赁对象通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只能在副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进行。
  
  第9条 :禁止租赁双方债务并存的规定
  
  在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合同体系的框架下,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进行租赁,在具体租赁对象方面不允许以下租赁合同的参预者进行债务合并:租赁合同规定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租赁对象的债权人和承租者,反身租赁除外。
  
  第二章  租赁关系的法律基础
  
  第10条 :租赁合同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合同,国际租赁合同除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民法条例和本联邦法律来调整。
  
  2.国际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联邦法律“有关俄罗斯联邦加入yhudpy国际金融租赁公约“以及民法条例中不与国际法规定的租赁对象相矛盾的有关条例来进行调整。
  
  3.采用法规的条件由国际租赁合同双方根据YHUDPYA国际金融租赁公约签订的协议来确定。
  
  4.在金融租赁和混合租赁条件下承租人有权直接向租赁对象的供货人(销售人)要求出示产品的质量和数量,供货期限和其他符合供货人(销售人)和出租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规定的要求。
  
  5.在业务租赁条件下出租人要对被转让暂时拥有和使用的租赁对象的缺陷以及该对象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全部或部分障碍负责,即使在业务租赁合同签订之前出租人不知道出现这样的缺陷,发现这些缺陷的时候承租人有权要求无偿消灭租赁对象的缺点,租赁款项的相应减少或者对消灭该租赁对象缺陷的支出的赔偿。
  
  出租人不用对转交给承租人租赁对象临时拥有和使用时出现的缺陷负责,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租赁双方在业务租赁合同结尾处所做的补充说明,或者承租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知道该缺陷;在签订业务租赁合同或者把租赁对象转交给承租方时承租人通过检查租赁对象或者检验其完好程度而发现该缺陷。
  
  6.在法律作用下租赁合同开始生效,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若没有实行则承租方可以通过法庭要求出租方赔偿,并接受对租赁对象所做准备工作的直接损失,如果该准备工作为直接生产性开支。
  
  7.如果租赁市场行情和出租方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使得出租方的财政状况逐步恶化,则根据双方协议租赁合同的条件可以进行修改。
  
  第11条 :租赁交易下的财产所有权关系
  
  1.转作承租人行使临时拥有权和使用权的租赁对象是出租人的财产所有。
  
  2.如果租赁合同没有其他规定,则租赁对象的拥有权和使用权要完全转给承租人。
  
  3.按照本联邦法律和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出租人对租赁对象的支配权包括从承租人方面没收租赁对象的拥有权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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