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9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日本外国证券业者相关法律

[接上页]

  第4款:违反第24条第1项的规定及第25条中适用《证券交易法》第56条之二第1项规定的命令(第24条第1项的命令中停止业务的处分除外)时。
  
  第2项:符合以下各款者处以三十万日元以下过失罚款:
  
  第1款:违反第14条第1项中适用《证券交易法》第32条第4项的规定怠于申报者;
  
  第2款:不按第38条第1项的规定提出申报,及做虚假申报者;
  
  第3款:不按第38条第2项的规定提交报告及资料以及提交虚假报告及资料者。
  
  第55条 
  
  符合以下各款所列情况者处以十万日元以下过失罚款:
  
  第1款:违反根据第11条第2项的规定发出的命令者;
  
  第2款:违反第14条第2项适用《证券交易法》第46条的规定者;
  
  第3款:违反根据第36条第1项适用《证券交易法》第187条第1款及第2款的规定做出的处分,且不出面、不陈述、不提交意见书及报告书、不做鉴定,或提交虚假的陈述、虚假的意见书及报告书以及虚假的鉴定者;
  
  第4款:违反根据第36条第1项适用《证券交易法》第187条第3款的规定做出的处分不交出物件者;
  
  第5款:怠于按第38条第3项的规定提出申报者。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