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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4款:违反第24条第1项的规定及第25条中适用《证券交易法》第56条之二第1项规定的命令(第24条第1项的命令中停止业务的处分除外)时。 第2项:符合以下各款者处以三十万日元以下过失罚款: 第1款:违反第14条第1项中适用《证券交易法》第32条第4项的规定怠于申报者; 第2款:不按第38条第1项的规定提出申报,及做虚假申报者; 第3款:不按第38条第2项的规定提交报告及资料以及提交虚假报告及资料者。 第55条 符合以下各款所列情况者处以十万日元以下过失罚款: 第1款:违反根据第11条第2项的规定发出的命令者; 第2款:违反第14条第2项适用《证券交易法》第46条的规定者; 第3款:违反根据第36条第1项适用《证券交易法》第187条第1款及第2款的规定做出的处分,且不出面、不陈述、不提交意见书及报告书、不做鉴定,或提交虚假的陈述、虚假的意见书及报告书以及虚假的鉴定者; 第4款:违反根据第36条第1项适用《证券交易法》第187条第3款的规定做出的处分不交出物件者; 第5款:怠于按第38条第3项的规定提出申报者。 |